浅议我国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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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票据的无因性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而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助长票据流通。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票据关系票据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金融工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票据的一切功用,如汇兑、支付、担保、融资或结算等,都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一般说来,票据作为重要流通证券之一的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关系的特殊性质无因性发挥的。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票据流通。只有票据充分流通,才能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因此,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中,票据行为

2、无因性至关重要,它贯穿票据流通始终,是票据法的灵魂。票据法的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根据无因性原理创设的。一、票据无因性主要表现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

3、地享有票据权利。论文代写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质关系而生)对抗持票人(也称对人抗辩切断)。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只要对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即使出票人对该持票人有抗辩权,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

4、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则上,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理。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二、我国票据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我国于19

5、95年通过,1996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几个地方不顾票据的无因性,把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拉扯进来,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①]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一)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

6、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②]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二)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

7、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直接当事人除外)。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放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因色彩,而采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之规定。我国票据行政规章的规定是与上述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的。(三)在实施中不具有可操作性。[③]《票据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票据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10条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为无效,还是票据无效。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上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乱,适用中难以操作。而且,由于第1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就使得它与其

8、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且有不可克服的矛盾,阻碍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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