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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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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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内容摘要:诉讼程序的改革,应该怎么改?往哪儿改?一则曰公正,一则曰效率。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征,则在于主要依靠规范化的技术方式来实现前述目标。鉴于法官心证的不可排除性和天然不足性,在“心证黑箱”的现状之下,极易导致实质性的突袭性裁判,从而造成对法治价值的根本伤害。因此,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力图使法官的心证状态从“黑箱”走向“白箱”,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制度性不公,是行之必要且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之一。.jyqkashaodel)。该模式针对重复

2、开庭、诉讼迟延等问题,以集中审理为原则和特点,将诉讼程序分为准备程序和主辩论程序两个阶段,经过前期的充分沟通和书面准备之后,使裁判尽可能地经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在这一模式之下,在判决之前会公开合议庭的心证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成为必要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方式为:在经以要件事实为中心的法庭审理之后,在律师及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合议庭暂先退庭评议,在形成心证后即刻出来当庭公开其法律见解,作为法庭上的讨论对象,以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显著的成效,便是在此审理方式之下,和解率非常之

3、高。数据显示,在该模式的运用过程中,和解结案的比例高达70%至90%不等;同时,也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心证公开而导致发生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况。不得不说,这是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究其原因,盖因心证的公开,不仅使得诉讼参与人可以就此进行尽情的辩论,同时也使得诉讼参与人对于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更加信服和信赖。在这种信任之下,极大地减少了无谓的纷争,于是和解率大幅上升,而上诉率大幅降低,最终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负荷,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正因为如此,斯图加特模式不仅得到了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赞成——

4、有文章称德国有80%的律师赞成此种审理方式,也影响了很多法院,并最终得到了立法的认可。1976年12月,德国通过了《简易司法程序法》,对其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该法典除对部分细节略有改动外,基本整体采用了斯图加特模式。五、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如前所述,法官的心证黑箱是对法治价值的根本伤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手段和技术方式来推动法官的心证状态从“黑箱”走向“白箱”,是实现司法的权威性、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必要保障。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就成为了诉讼程序改革

5、必须予以考量的重要议题。为“使当事人在言辞辩论终结前,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有关发现真实之心证形成活动,尽充分攻击防御或陈述必要意见之能事”〔16〕,法官应在必要的庭审阶段适时将应当和能够公开的心证因素及其在现阶段已达到的心证程度予以公布,并且判准的公开须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依据审判程序的阶段划分和权责设置,参考欧美的法庭辩论和竞赛辩论经验,笔者认为,法官将心证过程透明化的主要渠道及要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庭前准备和争点整理的充分利用。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就应当召集当

6、事人进行庭前听证,与当事人共同整理出有异议和无异议的证据,筛选出理解一致和不一致的材料,过滤掉无关联的事实与争议,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归纳争议焦点,集中庭审重心,将法律上、事实上和证据上的争点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围绕着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举证和辩论,对己方的举证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使当事人知晓是否需要补充陈述相关的事实和应当提出哪些相应的证据。这一工作不仅是在指导举证和预热庭审,也使得当事人对之后的庭审走向能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心理准备。在此阶段,法官的心证会得到初步的展露,若当

7、事人认为其心证存在不当之处,即有机会就此提出充分的抗辩、举证和说服;若无不当之处,则可提高后续诉讼进程的正确度与经济性。故,此为法官心证透明化的必要环节。第二,法官释明权的恰当行使。制度意义上的释明权(源于德语“Aufklarung”)源于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当事人主义为前提、同时又带有一定职权主义色彩的法院诉讼指挥之权能,具体是指法官在诉讼进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其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已足够,在这些情形下,法官从事实和法

8、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或指示其不完全、不明确、不充足的地方,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未对法官在诉讼中如何行使释明权作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部分省市的高院指导意见中已经对此有所涉及和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采用的“导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8条、第33条第1款、第35条、第7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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