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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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3〕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体育总局于1999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体竞字〔1999〕130号),体育总局办公厅于1999年8月11日颁布的《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办

2、法》(体竞字〔1999〕92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12月23日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训练基地,是指具有为国家队(含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第三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包括:符合第二条条件的国家体育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直属训练基地”)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命名的非总局直属的训练基地。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包括:国

3、家体育总局综合性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综合训练基地”)和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第四条总局综合考虑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国家队在夏季、冬季等季节以及平原、亚高原、高原等海拔训练的不同需要,以及训练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将各国家队布局到国家直属训练基地,并命名国家综合训练基地和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第五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六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总局竞技体育司负责。第二章命名申请第七条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国家队转训任务的非总局直属

4、的训练基地,可向总局申请命名。第八条申请命名的条件为:(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

5、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80间、床位数不少于140张;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40间、床位数不少于70张。(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150人同时用餐;国家单项训练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60人同时用餐。(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

6、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八)申请命名为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三个运动项目国家队的转训任务。(九)符合相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第十条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二)《训练基地详细情况统计表》。(三)训练基地规章制度。(四)所在省(区、市)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五)相关协会的同意函。(六)近4年内承担

7、国家队转训任务的情况。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总局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第三章评审和命名第十二条总局成立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十三条评审工作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组将建议命名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名单报总局批准。第十五条总局向命名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第十六条国家综合训练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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