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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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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死刑的适用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死刑适用是刑罚裁量的重中之重。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死刑慎用和公正性。但面对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对司法裁量者,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的明确与统一尤显重要,以致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适用上持有基本相同的态度,避免对明显不该适用死刑的人适用死刑,也避免对情况近似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从而确保死刑慎重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因此,对死刑适用标准这一问题的追问与探讨,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死刑限制死刑立法释解实践标准确保死刑慎重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
2、性,我们在明确死刑适用对象范围的同时对死刑的立法标准进行释解研读从而实践中正确把握尺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首先,对死刑适用对象的研究我国立法表明严格限制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我国法律对死刑适用对象的明确规定,研究死刑适用对象上,我们着重探讨死刑不适用对象。(一)未成年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十八周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也重申“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因此,在国际标准中,一个未满18周岁时犯有应判死刑之罪的人,即使在判决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判处死刑。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也
3、在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限制因素同样是犯罪时的年龄。不适用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执行死刑;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未满18周岁的人年龄尚轻,生理与心理与成年人还有一定差距,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再有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他们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原则,所以应当将其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二)怀孕的妇女 就社会准则而言,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有违人道主义精神。另外,罪责自负、不殃及无辜也要求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4、因此,无论是国际社会也好,还是我国法律,都明确对孕妇的死刑适用做出了限定性规定。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进一步规定:“对孕妇或新生婴儿的母亲不得执行死刑。”可见,在国际标准中,只要是怀孕的妇女或新生婴儿的母亲都不应判处死刑,即使被判处死刑,也不得予以执行。 我国刑法第49条亦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同样既不允许判处死刑,更不允许执行死刑;既不能待孕妇分娩后或者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也不能为了对孕妇执行死刑而强制对孕妇实行人工流产。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保护孕妇与胎
5、儿权益方面,走在了国际社会的前列,不仅明确限制了执行死刑,而且明确限定了判处死刑,从而彻底扼杀了对孕妇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三)老年人刑法修正案通过,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样的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社会状况和民众情感的基础上予以增加,使老年人死刑适用更加合理。这是我国刑法继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在刑罚上予以特殊保护后,给予又一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制度。科学表明,75周岁以上的人记忆力衰退,身体各器官老化,思维反应度降低,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情况,其与青、壮年均不具有可比性。
6、75周岁以上的人判断力和控制力的下降,导致其责任能力的降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与未成年人相似。故对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并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与刑罚的预防目的相适应。对老年人处以死刑无法满足刑罚的预防目的。相反,老年人有着几十年的生活经历,对老年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延续性刑罚远比死刑短时间的震憾更具有威慑力和说服力。晚节不保,丧失自由,亲友侧目,子孙汗颜……这些因素会让老年人的改造取得比判处死刑更佳的效果。耄耋老人有可能在监狱孤独地度过余生,给其他人带来的警醒和思索会是长久、深刻的。根据相关数据,每年被判处的死刑犯中,75周岁以上的人可以用个位数来计,
7、而且通常这些案件又伴随正当防卫和意外事件,大部分老年人的社会危险性都不高,所以对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四)精神病患者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条文对精神病患者的死刑适用做出规定,但由于精神病患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其死刑适用问题仍然值得关注。《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就明确规定已患精神病者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刑法中相关条文在于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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