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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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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司法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影响作用,非财产损害的内涵也是随着司法实务的改变而发生着改变,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因此,探讨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我国的实践 一、司法实践演进立法的方式 按宪法规定,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同时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只能对“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故本文在谈及国内关于司法演进立法的案例时,笔者只引
2、用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其他案例,无论有多少所谓的“创新”,笔者都认为与本文中论述的主题不可相提并论。我国民法通则虽未规定侵犯具体人格权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司法解释及其他途径的作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并扩大了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创造了许多权利形态可取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如死者名誉权、生活安宁权、物质性人格权、法人形象权、信用权、财产权等,司法实践演进立法的活动较为活跃,司法演进立法的方式主要采取法律解释与直接创造法律原则的方式。 1通过法律解释演进法律的方式 如王忠泰与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3、因出版物上错印电话号码致其受电话骚扰损害案中,法官是以民法通则为判案依据的,在解释学上采用了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所谓目的性扩张,指为贯彻法律规定宗旨,将本不为该法律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衡量法律目的或基本思想,法律条文所涵盖之案型种类显属过狭,而不是贯彻其规范宗旨,遂依规范宗旨将本应包括尚未包括在内的案型,纳入法条之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对于侵犯人格权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在体系上存在法律漏洞。由于上述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律解释的“造法性”尤为突出。 2直接创造法律原则的
4、方式 在我国台湾立法上某些身份权之具体类型,是通过判例加以确认的。例如,与有夫之妇通奸,该丈夫是否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在我国台湾立法上并无规定,亦是通过判例加以确认的,1969年台湾的某一例判决书称:妻与人通奸,其丈夫个人之人格权或名誉,固不能因此而认为被侵害,但不问强奸或和奸,均属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人,且足以破坏其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使其精神上感受痛苦,第195条第1项所列侵害之客体,系例示规定,法学论文《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此外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
5、福,亦为应受法律保护之法益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通奸,实有侵害被上诉人夫妻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致其精神受到痛苦,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仍得请求上诉人赔偿相当之金额。本案中,法官超越了立法,创造了婚姻幸福权这一权利形态。身份权本质上也是无形的精神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性,是完全可能成为侵权客体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也是无形的,如上述的配偶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受到了侵害。侵害身份权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转承的即损害后果是通过社会或第三人的评价作用。鉴于此,如果人格权的受害人
6、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为什么身份权的受害人不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呢﹖基于这一理念,法官通过直接创造法律原则的方式发展了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节法官造法与司法演进法律活动的价值分析 一在非财产损害领域司法实践作用较大的原因: 为什么法官在非财产损害赔偿领域的作用如此之大呢﹖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1直接原因: (1)损害无形性。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赔偿范围,而要确定赔偿范围,所要考虑的事实主要是损害事实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因非财产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其具
7、有无形性的特征。所以,赔偿数额明显具有较大的伸缩度,同样情况案件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处理结果不同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所以法官有较大发挥作用空间: (2)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其因果[1][2][3]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
8、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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