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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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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
2、等。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开办程序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并填写《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申请经营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治安消防安全意见书》;-14-(五)到住建部门办理经营使用场所为8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
3、加盖公章;(六)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七)《备案表》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存档。第三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计、公安、住建、安监、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第
4、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4-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
5、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对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下(不含本数)非寄宿制、床位数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上(含本数)的非寄宿制、50张以上(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由消防大队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第十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
6、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疫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住建部门负责参与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对相关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督促学校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校外托
7、管机构。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14-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五)设有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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