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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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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与“野蛮的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摘要在中国近现代史不到两百年的历史舞台上,鸦片战争和改革开放掀起两次东西方文化碰撞的滔天巨浪,而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古代法律,境遇很大不同,前次被闯进来的外国人称为“野蛮的法律”,后一次人们津津有味的反刍这些古代青天断案的故事。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以“伦理法”著称,要使我国法治现代化走上正确的轨道..毕业,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在社会大众层面培育起一种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新伦理、新文化。论文关键词儒学立法司法守法一、由古代青天断案剧热播看中国古代伦理法(一)公正廉明
2、,清官、青天情结正史中通称官僚为“循吏”,“良吏”、“酷吏”,尚未见有“清官”之称。循吏,如《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奉职循理”之官吏。又如《隋书·循吏传》记载“养之以仁,使之以义,教之以礼,随其所便而处之,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之官吏。“清官”这个名称最早出现在元杂剧里,但元杂剧剧本里多呼包公为“青天”,径称其为“清官”,包公传统所反映的“清官意识”是下层社会各阶层为维护切身利益,反对权贵奢强谋求“法外特权”而向担负社会管理责任官吏发出的呼吁。从热播影视剧断案到大宋提刑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耿直、清廉、奉公守法、断狱平恕
3、,是清官、青天为政执法的人格理想。平民百姓企盼、依赖“青天”,饱读儒家经典的官吏以作“青天”而光荣和自豪,为民呼喊、为民伸冤、为民做主,甚至不惜直犯龙颜。狄仁杰、宋慈、包拯就是这类“青天”司法官的代表,有口皆碑,名垂史册。法制建设中,司法官司法素质的高下是关键问题之一。古代中国廉正无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伸冤理枉的“青天”,令后人肃然起敬,而持法任术、株连甚广,充当君主权贵鹰犬的酷吏,必受到社会鞭挞。今天总结这份法律历史文化遗产,法治建设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人员公正廉明意识,提高文明
4、执法、公正执法、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本领,努力打造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没有“民主”,只有“明主”与“青天”。中国民主理念最早的起源,即《尚书》“天惟时求民主”,古代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落实到司法生活中就是青天观念。上到皇帝,下到地方官员,把自己看成为老百姓作主的父母,帝王是全国的父母,地方官长是地方的父母。为民做主的青天情结,“对被迫害者易造成心理上的麻痹和惰性,将自己的权利交给虚构出来的清官,放弃了为了争得自己权利而拿起法律武器奋起抗争的行为甚至想法”。“下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反映的是封建专制社会那
5、种愚民思想控制,在今天法治社会中,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不是受人恩惠的奴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让人民自己来管理国家大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二)情理法兼顾,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法理学家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追求,蕴含了一种深刻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三千年司法秩序之所以稳定延续,是因为有一个核心的事物存在……从春秋战国法家治国,到汉唐法律儒学化,再到宋元明清的情理法断案,中国古代在制度和实践上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从狄仁杰断案到大宋提刑
6、官宋慈再到包青天包拯来看,这些法官不仅清正廉明、秉公执法,而且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法律之外的广泛社会关系,寻求每个案件的个案正义和教化意义,从而实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宋代儒家礼教在社会上一体推行,政府极力提倡忠孝之道,从观念上看,情理实质上是宋代司法的精神内核,在宋代最终完成和确定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内核。“情理法兼顾,司法为宗法伦理服务”这一宋代司法的总特点,合情合理,情理兼具,人情天理,国法人情,情理无状……呈现出“实情、事理、国法”三项秩序感。有学者认为在宋代司法实践中“法律以外的价值判断在起主导作用,情理断案“是一种中庸至善
7、的最高境界”。情理,是中国式的理性和良心,是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因为审判的性质不是根据确立的规则来判断权利的有无,而是试图全面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整体。”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无法忍受的“野蛮的法律”(一)列强口中的“野蛮的法律”人类法治历史表明,每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上进行的,都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己的国情特点。中国古代法律运行所依托的社会背景,主要是小农经济、封建专制统治、宗法制度和儒学伦理。儒家思想与小农经济、封建专制统治,它们像啮合紧密的机器,成为一个
8、超稳定的完整体系,强有力地运作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学化,成了近代西方国家主张“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践踏中国司法主权的借口。中国古代虽有法,却缺乏法治传统,远非西方古典法治观,即罗马人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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