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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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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论文关键词:异议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簿公信力;利害关系人内容提要: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
2、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freelerk)。虽然它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91条),但它的存在表明了已经有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提出了质疑(protestiert),8该质疑将起到警示交易当事人的作用,使其谨慎行事。第三,异议登记还会在强制拍卖程序(《德国强制拍卖法》第48条)、取得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诉讼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02条第2款)中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00条第1款第3句,当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时,取得时效的期间将因此而停止。但是
3、,德国判例与民法学通说认为,异议既不具有登记簿的阻碍效力(keineGrundbuchsperre),也不具有积极效力(keinepositivenueller,1998,S.647.22常鹏翱:《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23参见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24参见尹飞、李倩:《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七》,载《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10期。25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第366-367页。26这种情形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而依据同款第4项,异议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记载于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27参见注25,第505页。28对于善意判断时间点的不同观点,参见吕伯涛主编:《适用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29Vgl.Jauernig/Teichma
5、nn,899Rn5.30参见注1,第417页及以下。31参见注13崔建远书,第64页。32参见注13王利明书,第352页。33参见注15江平书,第145页;注15黄松有书,第100页。34同注1,第60页。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36最早对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作出规定的是1783年12月20日颁布的《普鲁士抵押条例(PreussischeHypothekenordnung)》以及《普通邦法(DasAllgemienenLandrecht)》。在这两部
6、法律中规定了一项所谓的“异议(Protestationen)”,该制度实际上包含了现代法中的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依据《普鲁士抵押条例》第289条,任何宣称自己对某块土地享有物上请求权(Realanspruch)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该“异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即只要该土地上存在异议,则随后对该土地的任何处分及其登记都不能不利于提出异议者已生效的权利。后来在德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第二草案委员会才明确区分了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旨在保护的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异议登记保护的则是已经存在的物权。参见DorotheaAssman,Die
7、Vormerkung(§883BGB),Mohr,1998,S·4ff·37Vgl.Baur/Stuerner,Sachenrecht,18.Aufl.Beck,2009,20Rn.12.38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及以下。39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行政机关,登记程序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但是,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地方基层法院(Amtsgericht),不动产登记程序属于非讼程序(Ausserstreitsverfahren)。例如,在德国,《法院法》第23a条第2款第8项明确规定,不动产
8、登记程序属于非讼事件程序。Vgl.Holz/Kramer,Grundbuchrecht,Beck,2004,S.47ff.40在德国,异议登记制度是与法院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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