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

ID:25353719

大小:69.18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9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_第1页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_第2页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_第3页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_第4页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部分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务院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条例。(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

2、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

3、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

4、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

5、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

6、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部分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务院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

7、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条例。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

8、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