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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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论文.freelaclntyre)的“追问”——满足谁的利益,谁的需要?(注:这里是借用苏力教授在一篇文章中的提问方式。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在批评普适性的正义和合理观时曾写道:“因为正义和合理性并不是大写的。借用Maclntyre的一部书名,那就要问一问《谁家的正义?哪一种合理性?》”。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离开了这样的前提,经济法治只会蜕变成“经济强制”,而不可能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仰”。这一事例同时还表明,由于我们对政府干

2、预的范围和方式缺乏明确界定或者说由于在总体上缺乏一部基本经济法或经济法纲要,使得目前的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在相当程度上仍是有目无纲,以致经济法在实施中与社会的实际需要还存在偏差,这也是影响经济法治信仰形成的重要因素。这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前述关于制定《政府法》的重要性。在谈到建立三法在实施上的互动机制时,我们还不能不谈到三法在责任形式上的互动。学者根据行为人所违反的法律部门的法的性质不同,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纯属公法和私法的法律部门的责任中,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是泾渭分明的,而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因而它的责任

3、形式也具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兼容的性质。其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不像行政法、民法和刑法那样,对违法行为只采取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制裁方法,而是采取兼而有之的制裁方法。对这三种方法,有时是单处,有时是并处。对于这种现象,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综合运用,有的将其解释为经济法特有的综合责任形式。对此怎样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体现了三法的责任形式在某一个具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中的合力作用。三种责任形式是不可能同时存在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之中的。立法机关之所以要在经济法之中做这种安排,主要是因为某一个经济违

4、法行为,仅仅使用一种责任形式是难以达到制裁的效果的。在经济法中同时使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它有利于公民、法人和执行机关清晰地认识到,某一个违法行为可能招致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既有利于守法,也有利于执法。(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09~511页。)(三)法律权威上的互动我们认为,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自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行政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强制性是其重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

5、,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对于增强法律的外在影响力是极为重要的。当然,依法行政,重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而不是一味强化行政法的强制性。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公众对政府仍然有着较强的依赖性,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发展中大国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政府的特殊权威,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经济稳定,避免大的社会震荡有其积极的一面。(注: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因此,强调行政法的强制性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次,民商

6、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直接来源于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因此,习惯性、利导性是其重要特征。特别是在利导性方面,民商法作为私人利益的法律分配机制,集中反映了利益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民商法制建设,对于增强法律的内在影响力意义重大。最后,经济法作为介于公、私法域之间的“第三法域”,之所以对树立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经济法对民商法、行政法各自优势的“兼容并蓄”,更主要的是在于经济法能够保障国家的适度干预,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注:这里是借用哈贝马斯有关国家合法性的概念。见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

7、树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4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的国家性派生了法律的权威性”(注: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如果国家的合法性下降,由国家制定的法律的权威性也必定下降。而要保持并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就要求国家既要能解决市民社会通过自发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那些问题,同时又要求干预不能危及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干预保持适度。如何才能保证国家干预的适度或者说如何才能把国家干预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合理限度内?哈贝马斯在评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公共领域机制中的矛盾时曾指出,“国家

8、未经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干预之所以应该受到指责,主要不是因为践踏了自然法所规定的公正原则,而仅仅是因为它们是不可预测的,因而完全违反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利益的理性尺度。”(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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