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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中)论文关键词:死亡/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内容提要: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侵权死亡赔偿,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与合理的制度构建。作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被抚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是作者提出的修正“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一种理论主张,构成本文论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
2、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二、侵权死亡赔偿的若干法理讨论(一)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沿革与趋势1.原始社会“报复为主、赔偿为辅”的团体救济模式在原始社会,人们处理侵害生命事件往往选择同态复仇的方式。这项制度的特征是:第一.freelentdamages)。该赔偿金的数额是固定的,目前的数额为7500英镑。只有上议院的大法官(LordChancellor)有权对该金额进行调整。再如,按照美国一些州的《不当死亡法(ediesinaNutshell,WestPublishingCo.,2nd.,ed.1982,at207.6参见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
3、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以下。7参见《荷兰民法典》第108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088条、《瑞士债务法》第45条、《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第5条。8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78页。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固有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0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11翟滨:《生命权内容和地位之检讨》,《法学》2003年第3期。12冯
4、恺:《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13关于这一学说的介绍,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14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就请求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并不存在死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15参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5、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等。16如,欧洲理事会(CouncilofEurope)1975年3月14日通过的《身体损害或者死亡情形下的损害赔偿》第75-7号决议,侵权致死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人均不限于我国司法解释中所列的近亲属,还包括关系密切的未婚妻(夫)和同居者等,而且近亲属中关系较为疏远者可以被排除。1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18对该笔费用持否定说的国家也不少,有的国家立法明确对丧葬费不予赔偿。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6、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19冯恺:《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20该说认为生命权乃身体权之一部,生命侵害为无限大的身体伤害,是身体伤害的极度概念,生命侵害的损害赔偿应视同于身体侵害之赔偿。转引自孙鹏:《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7月总第81期。相关内容也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以下。21在台湾地区,其法院一度通过案例认为第三人可以代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
7、偿(1978年度第14次民庭庭推会决议),但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此处的代位理据不足。参见王泽鉴:《为被害人支出医疗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22王泽鉴:《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2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65条第2款规定:“支付死者丧葬费的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合理的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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