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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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间题之一。①一些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将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首要原则。”②它“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地位。”③笔者认为,在西方,‘近代合同法中的绝对合同自由原则如今已遭到全面的打击而日趋衰落。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也决定了合同

2、自由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必须避免将其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  一从历史发展来看,在西方合同自由原则经历了一个从鼎盛到衰微的过程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缔结合同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对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内容和确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间自由地订立的合同被视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仅是当事人履行的根据,也是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合同自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已经包含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雏形。在古罗马共和时代,已有了合意契约这

3、一特别名称,罗马市民法所承认的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④19世纪,在法国内在动机使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前文所论及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资本主义现代合同法中的衰落,只不过是其适用范围的缩小和在合同法中地位降低而已,而其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合同自由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功效并不因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合同自由原则也存在着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

4、由地为经济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但是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却难以引导,由于市场价格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主体虽有自主选择权,却难以准确把握价格之动向,这使市场主体的生产和资本流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必然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因而合同自由原则积极功能的实现是有代价的,对经济的调节是有损耗的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以减轻这种损耗,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也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就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大降低,出现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适应了经济发展

5、的需要,这正是导致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衰落的原因。合同自由原则在某些领域还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对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它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相继颁布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合同自由,以实现“实质公平”和法律“适用上的妥当性。峋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看,我们不能将合同自申原则推上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宝座。  生从中国国情和合同法墓本原则的相互关系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仅是我国合同法的墓本原则之一。  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

6、地位,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地位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  首先,在我国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容许不适当地抬高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保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必须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准确确定合同自由的地位,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在合同法领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体现。可以说,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效率,而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片面抬高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7、,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高效率的实现。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就没有听任过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相反,为了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间题,加速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采用了强有力的非市场经济的干预手段来控制经济的发展”。可见,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其次,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待于规范,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加强国家干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比如限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不论是将书

8、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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