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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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论文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经济专属区内)上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飞行中,美机同中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freelcMahon"LegailAspectsofOuterSpace",BritishYearbookofInternatianalLaw,..1962.Vol38(1964),PP365-371,

2、转引自前注13所示季文]当然,这只是麦柯马洪的个人观点,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侦察飞行的合法性。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就有关此类侦察行为的应对措施,不少学者都提到防空识别区制度(airdefenceidengtificationzone),15前注8所示的李文中称之为“空中防御识别区”,前注13所示的季文中称之为“防空识别圈”。不过,李文中提到:“美国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划定了空中防御识别区,其范围大大超出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要求任何飞入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必须按照美国所指示的航线飞行,必须遵守美国方面规定的一序列程序,如有违反,美国则派出飞机

3、进行拦截”,是为了论证中国军用飞机对美机进行监视和跟踪行为的正当性的。防空识别区是各国为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划定空域,在该域内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国和加拿大最先建立,后来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建立了这类区域。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尚无定论,国际法上并没有正式承认,但各国对设置国也未明示抗议,似乎是等到了默认。1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306-307;《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有学者认为,如果要对美国的这种军事侦察行为进行制裁,按照国内法来进行

4、是可行的。具体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参照美国等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先例,或者中国自己借助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的概念确定防空识别区标准;二是依据中国在南海宣布的四个飞行管制区的范围。只要能证明撞机地点在防空识别区内或飞行管制区内,中国飞机进行拦截就是无可非议的,美机必须对其无视中方意志导致的后果负责,而不必纠缠于撞机事故原因等的具体事实细节问题。17《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从中美撞机事件透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季卫东,确实,随着现代高科技尖端武器的大量出现,战争或武装袭击等的突发性大大增强,甚至传统战争中前线和后防的区分也日益模糊。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国防监

5、控,很有必要建立防空识别区这样的区域。只要不违反国际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和平时期,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做法一般是不会引起异议的。就这次事件来说,也许采取单纯的政治宣传和外交动作是不够的,一方面“雷声大雨点小”,虚张声势并不会对问题的解决有什么裨益,另一方面还容易导致各种偏差,甚至授人以把柄。在全球化势不可当的今天,充分融入“国际规则体系”,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利用国际社会共同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还治他人,应是明智的选择。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制定国内法也需要国际法视野”,尤其在国际法还有模糊空间的时候,应积极完善国内法,争取加入到推进国际法规

6、则形成的过程当中就,在国际新秩序的建构中占有自己应有之席。二.飞机相撞以后,美机飞入中国领空并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对这一行为,美方认为,美机是在因撞击事故严重受损,处于危难状态的情况下才进入中国领空的,并且美机发出了求救信号,并不违反国际法。另外,美方还认为其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享有豁免权,中方无权登机检查,并应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人员就。中方则认为,美机未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并认为美方所谓的危难状态和主权豁免不成立。就空间空气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航空法上早期一直有航空自由和领空主权的争议,同时也有一些相关的

7、相对化的理论。1919年巴黎和会上签定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随着国际法的实践,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了。18参见《国际航空法》,赵维田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20-22,P48-50;《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294-308应当说,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航空器,未经他国允许(允许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一般不得进入其领空。即便是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8、五条规定了对不定期航空运输类似“无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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