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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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全文。3.《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宜政办发》〔1999〕31号)全文。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

2、)第四章“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二、承办机构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服务对象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四、服务条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发生基金支出的人员。五、服务流程(一)定点即时结算类1.服务对象在本市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住院、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费用,由服务对象凭本人的参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或慢性病门诊(医保个人账户)消费,结算时仅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2.应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定点机构定期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结算

3、后,由基金财务科支付至各定点机构。经批准异地就医的服务对象在市外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各定点机构定期向就医地医保中心(安徽省异地结算中心)申报,经审核、结算后,由就医地医保中心(安徽省异地结算中心)支付至各定点机构。(二)零星报销类1.服务对象在异地或非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慢性病门诊费用,由服务对象凭本人的参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票据资料至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申请费用报销。2.医保中心窗口受理,经后台审核、结算后,由基金财务科支付至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六、服务时限定点机构申请受理后当月内办结;服务对象申请受理后10

4、个工作日内办结。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1.服务电话:0556-5897115(安庆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2.安庆市医疗保险网http://www.aqyb.org.cn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宜政发〔2009〕16号)全

5、文。3.《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1〕16号)全文。二、承办机构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服务对象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四、服务条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发生基金支出的人员。五、服务流程(一)定点即时结算类1.服务对象在本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服务对象凭本人的参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或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统筹)消费,结算时仅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2.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定点机构定期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结算后,由基金财务科

6、支付至各定点机构。经批准异地就医的服务对象在市外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各定点机构定期向就医地医保中心(安徽省异地结算中心)申报,经审核、结算后,由就医地医保中心(安徽省异地结算中心)支付至各定点机构。(二)零星报销类1.服务对象在异地或非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慢性病门诊费用,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及申领居民生育补助的,由服务对象凭本人的参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票据资料至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2.医保中心窗口受理,经后台审核、结算后,由基金财务科支付至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六、服务时限定点机构申请受理后当

7、月内办结;服务对象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1.服务电话:0556-5897115(安庆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2.安庆市医疗保险网http://www.aqyb.org.cn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2.《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宜政发〔2009〕16号)全文。二、承办机构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服务对象符合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四、服务条件

8、符合政策规定,且自愿参保缴费人员。五、服务流程1.服务对象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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