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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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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案件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论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文英。2002年9月,家住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狮子沟村四组的张文英将罂粟种子非法套种在其家屋后和该组的麦地里。后罂粟苗与小麦一起生长,2003年5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罂粟苗后当即予以铲除,经清点,罂粟苗数量为5100余株。张文英辩称是为了给猪、牛治病。法院认为,被告张文英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51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2款规定,判决张文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后,张文英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生效。
2、二、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张文英构成犯罪是无庸置疑的,其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从该案看,张文英将罂粟种套种于麦地,说是为牛、猪治病,这种主观上对毒品原植物认识
3、上的错误(误解)是否有影响本罪的构成呢?其二,在本罪中,“收获”罂粟壳属于什么性质?从收获中是否可以看出犯罪人的主观罪错呢?其三,刑法中规定的“自动铲除”是指什么情况下,如果本案中张文英在公安机关的告诫下自己与公安机关一起铲除属于什么性质?其四,“处理后又种植”的情况是什么情况,本案中张文英并未受公安机关处理,却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与立法意图是否相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似有可探究之处。三、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几个问题的司法探讨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源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质基础。要从根本上惩罚犯罪。首先就必须惩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4、物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和现有理论的通说,所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就是指违反国家麻醉药品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已为全球性的问题。1972年3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审议的1961年麻醉品公约修正案会议通过的议定书修正后的《单一公约》中第22条规定:“禁止种植鸦片,罂粟或大麻植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缉获非法和种植的任何植物并予以销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如孟加拉国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可卡因的,判处2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朝鲜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相当的许可栽种鸦片的,
5、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并没收栽种的鸦片”。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规定:“意图供制造鸦片吗啡之用,而栽种罂粟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3000元以下罚金”。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并未规定制裁这种行为的单独罪种。直到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才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法律规范是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后来在1997年刑法中对该罪给予了确立。尽管此罪在学术界已有较为成熟的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1、对毒品原植物认识错误,能否构成犯罪?无论是从我
6、国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规定来看还是对我国关于该罪的规定来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打击为毒品麻醉品制造提供原料,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制造毒品,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中应有毒品制造或提供毒品原材料之意,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亦欲有供制造毒品之用,因为毒品原植物并非毒品,它本身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制造毒品之目的,是否就不构成本罪。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的论者认为,构成非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制造毒品,或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论者却认为上述观点并无法律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目的是铲除毒源,防止毒品危害人们的健
7、康,并无营利目的的规定。1还有的论者认为,如果有材料证明,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制造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但属于犯罪预备。而有的论者认为这种观点有所不妥,他们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独立的犯罪,但如查明行为人有贩卖的目的,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进入贩卖毒品的着手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应构成贩卖毒品罪。2现在较为主流的理论认为,我国禁毒法规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出于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严格管理的客观要求。种植此类物品数量较大的,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仍然故意非法种植即可构成,至于
8、行为人是出于观赏目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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