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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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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保卫工作职责[公安保卫工作职责]保卫处长工作职责一、主持全处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保卫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二、定期向学院汇报学院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三、熟悉学院的基本情况,掌握治安情况和学院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情况;四、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安全、消防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五、主动发挥在安全、消防工作中的检查、监督、指导作用,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重点,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六、组织学院的消防培训,做好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七、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
2、在本校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八、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九、负责考核保卫岗位职责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十、完成好领导赋予的其它工作,公安保卫工作职责。保卫处工作职责范围在院党支部、分管院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二、掌握信息动态,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院的渗透、煽动和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三、落实安全保卫
3、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四、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六、负责校园内暂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七、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九、做好本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十、完成院党支部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4、-------------..--华丽丽的分割线------------------一、公安保卫部门及其职责范围民国34年(1945年)9月,首都警察厅督察处设驻警股,管理驻卫警的调遣。民国35年1月,首都警察厅特警处设文化科,调查大专院校及文化界情况。建国后,人民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工作。1949年4月和5月,苏南行署公安局、苏北行署公安处(局)和南京市公安局设有保卫科和机关保卫科,担负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保卫和警卫工作。同年12月,南京市公安局机关保卫科改为处,分管机关、学校的保卫工作。1950年12
5、月29日,苏北行署公安局印发《关于迅速建立与加强对重要财经工厂和企业部门侦察工作的指示》,明确苏北行署公安局保卫科主要管辖苏北行署各直属单位的保卫工作,并指导各专区、县(市)内保科、股对所属公营厂矿企业和财贸、交通、邮电、电力部门以及较大公私合营企业开展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审查财经机关重要部门、电厂电讯部位、工厂动力部位、军工和储存有其他重要或带有危险物品的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的人员,纯洁职工队伍;开展调查研究,审查了解内部人员,对重大嫌疑者进行专案侦察。1951年2月,苏南行署公安局保卫科改设保卫处,下设侦察、机保、经保
6、科。11月,南京市公安局设经济保卫处,对厂矿企业的保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952年7月,苏北行署公安局保卫科改为保卫处,下设机保组、经保组、调研组;苏南行署公安局保卫处改称经济保卫处,下设保安科、调研科。原管理机关保卫工作的机保科划归政保处领导。7月12日,苏南行署公安局印发《关于苏南经保组织的情况报告》,并据此将苏南行署工业处及所辖4个工厂,苏南电业局及所属两个发电厂,以及苏南行署交通处、财政处、商业处、农业处、人民银行、合作总社、粮食局等单位的保卫工作,划归苏南行署公安局经济保卫处直接领导。苏南行署公安局经济保卫处主要
7、职责是:审查纯洁要害部位人员;对各种破坏及破坏嫌疑事故开展专案侦察;开展群众性的防保工作;指导各市、县公安局经保科、股对苏南行署各处、局的所属分支机构、工厂、公司等企业部门及其他公私合营的工矿企业开展保卫工作。1949年至1952年底,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的经济、文化保卫部门有:苏北行署公安局保卫处;苏南行署公安局经保处(亦称苏南财政委员会保卫处)、政保处机关保卫科;南京市公安局机关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泰州、盐城、淮阴、南通、苏州、淞江、镇江、常州专区公安处保卫科(其中苏州、淞江、镇江、常州公安处保卫科于1952年5月撤销);
8、苏州、扬州市公安局保卫科;南通市公安局保卫科、机保科;无锡市公安局机保科、经保科;镇江、常州、常熟、泰州等地区辖市公安局保卫(经保)股。1953年1月,省公安厅设经保处,主管全省经济保卫工作;设机关保卫处,负责机关、学校保卫工作。南京市公安局设经保处,下设协理室、材料室、工矿科、军工科、基建科、企业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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