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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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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电话:0532-83869999传真:0532-83869999负责人:李军职务:行长乙方(直接授信客户):山东嘉隆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聊城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电话:0635-8880805传真:0635-8880805法定代表人:齐元臣邮编:252000根据甲乙双方业已签署的编号为深发(青香中支)综字(20120605)第(005)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第一
2、条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则双方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款所称“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是指借助网络技术及相应的数字签名和认证手段,依托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内部电子数据系统或通过各方系统直联方式,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融资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发放、收回及货物监管确认、监管信息传递等(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电子化处理过程。本款所述电子渠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是指为满足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的实现,由深圳发展银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自主开发的一套以Inter
3、net或其他网络为基础,以满足协议各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提交、签署、确认、修改融资申请书、动产监管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性文件为主要服务功能,以将核心企业和乙方等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各类信息在该系统之上充分展现为手段,以深圳发展银行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理财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为目标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化服务系统。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申请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前,须已与甲方签署了《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协议》),并确保该协议的持续有效。8双
4、方承诺各自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以电子签名形式完成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法律效力;认同以电子化形式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第三条关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方式和额度使用”的补充约定1、乙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时,若授信使用方式为贷款、承兑,则甲乙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贷款合同、汇票承
5、兑合同,而改为乙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承兑申请书的业务办理方式。乙方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交借款、承兑申请书,甲方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进行审核确认。2、乙方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办理票据贴现、透支、保理、开立信用证等具体授信业务时,仍应根据甲方要求另行签署相应的单项授信业务主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3、乙方非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贷款、承兑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其他授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要求签署纸质的贷款、承兑或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
6、信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申请办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各类授信业务的合同/业务申请书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方式,乙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愿意无条件配合。第四条乙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的贷款、承兑业务时,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约定”等约定条款。第五条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单笔贷款业务时,应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参照式样,见附件1),经甲方确认后的申请书,
7、是《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二)8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确保担保持续有效。双方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正确填写《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申请发放日等各项借款要素,《借款申请书》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双方在此确认,当单笔贷款
8、所涉上述要素与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的贷款情况、最终形成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出现不一致时,以甲方系统实际记载为准。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四)在甲方正式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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