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的穆吕之争-《尚书·吕刑》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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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刑》的穆吕之争:《尚书·吕刑》性质辨析摘要: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

2、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关键词:尚书吕刑周穆王吕王码刑事法规刑法研究《尚书•周书•吕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吕刑》的性质。拙文《〈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①已就《吕刑》几个需要探讨问题,即《吕刑》篇是刑书还是发布刑书的文告,《吕刑》是周刑,还是周刑的修正案,或单行条例;或者《吕刑》是吕国的刑书,从发布和适用的角度进行初步的辨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吕刑》篇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有关观点说,《吕刑》是吕国的刑书,而拙文则认为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拙文

3、在当时未及展开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讨阐述,现在其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论证。【①《法律史论丛》第11辑。】确定《吕刑》的性质,最重要的是探究《吕刑》的发布主体。就其分歧而言,有穆王之刑、吕王之刑和楚王之刑说。最主要的是穆王之刑和吕王之刑两说。穆王之刑说是传统学说。吕王之刑则起于近代以来的疑古之说。代表人物有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顾颉刚则持楚王之刑说,而钱穆认为《吕刑》为战国晚期学者之作。吕王之刑有多种说法。引起纷争的原因,与先秦史的其他众多问题一样,在于使用主观的推断法,即先主观地假定一个正确的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对原来的结论

4、作出否定的推断,得出一个新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假定标准或着眼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就产生出众多的分歧。谁也无法保证假定的标准是正确的,即使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还有普遍和例外的问题。因此,对古代史的研究,似乎应提倡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对各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可靠的结论。一、关于春秋、战国说春秋说以文字为主要判断标准,兼以神话。郭沫若1932年《金文丛考》以地为后起之字,认为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而《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①1945年郭沫若《十批判书》②第一编《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的第一个问

5、题《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吕刑》春秋说:他原先以《吕刑》的文体与《左传》相近,故相信为周穆王所作。而后来由于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从文字上看是春秋的器皿,认为吕国曾称王,同时,《吕刑》两称吕国之祖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故推翻自己原来的判断,认为非周穆王所作,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这一结论是郭沫若通过自我批判得出的。他认为,他在1930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太草率,太性急,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由于他人的沿用或征引,在古代史研究方面出现新的混乱。所以要谴责自己,自我清算。首先,应当佩服郭沫若自我谴责、自我

6、清算的勇气,但他的前后三种结论都只是依据三种假定的标准。其实,《左传》原名《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为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依据《吕刑》与《左传》文体相近,得不出为周穆王所作的结论。同时,依据吕国称王和《吕刑》两称伯夷也得不出春秋吕王所作的结论。可以说依然是两种可能性并存,甚至有其他可能。所以后一个结论,即《吕刑》春秋说,也难脱太草率、太性急之嫌。因此,郭沫若也只说是揣想。1989年马小红曾从历史背景、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予以印证,否定春秋说,企图说明《吕刑》出于西周,是穆王之刑。③马小红的结论

7、不同,在于她设定的判别标准不同。然而,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却认为《吕刑》是西周时吕王之刑,致使马小红的论证无法说明问题。同时,也无法排除《吕刑》所反映的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出现于春秋。战国说则单纯以文字为依据。1931年钱穆的《周官著作时代考》④认为,《吕刑》是战国后期学者依据《周官》所作。其假定的标准是法字,李悝有《法经》六篇,至商鞅时才形成法治雏形。而《吕刑》有五虐之刑曰法,被视为晚出的证据。⑤1993年10月,在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村一号楚墓M1发掘出804枚竹简,有字简730枚,为竹质墨迹,计13000多个汉字,书体为楚系篆书,包

8、含多种古籍,被认定为战国中期的竹简,其中有《缁衣》篇,引用了《吕刑》三处。先后有学者就此撰文。晁福林的《郭店楚简<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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