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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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办法(试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市境内已列入省、市养护管理资金补助范围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群养省道参照县道纳入考核。第

2、二章考核制度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审核并汇总全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6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以每年11月份为准)辖区内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与上报工作。第五条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县级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季度对县道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其养护

3、管理机构承担本区域的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并对村道养护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检查考评工作。第三章养护质量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构筑农村公路“通畅、安全、和谐、美观”的交通环境。第九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4、(含养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依据交通部、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考核内容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评分为“养护管理考核”6和“养护质量考核”两大内容以及附加加(减)分项目评价等。“养护管理考核”分为养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开展情况等内容的考评,“养护质量考核”分为路面技术状况检测、示范线路养护质量、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等考评。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评采取1000分制,其中养护管理类340分、养护质量600分、养护专项工程(或养护专项工作)60分,具体见附表《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和《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普通线

5、路、示范线路检查评分表》。另设附加项目评定分±30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将乡镇政府(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以及在养护管理创新和宣传工作等方面具有特色的给予加分,累计最高加分30分;对养护管理不重视或不到位被媒体刊播或社会投诉等进行减分,累计最高减分30分。具体见附件《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加(减)分评分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的分配拨付:1、固定省补资金(原“7351”省补资金)的75%按省级规定直接分解下达;25%的市级可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省补统筹资金),按奖惩规定挂钩增加(奖励)或扣减(处罚)

6、后进行额度分配(6安排大中修计划);2、增量省补资金,按省级规定直接转下达给取得省补增量资金的县(市、区)。第十三条市级不保留省补统筹资金,按分配给各县(市、区)的额度,由县(市、区)上报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市级安排大中修补助计划,资金随计划下拨,实行年度核查与核销。第十四条市级分成养护资金除安排用于生态示范路、应急基地、灾毁抢修等养护支出外,若有剩余,原则上可安排县道(省道)等大中修工程补助计划。第六章考核奖惩第十五条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向全市交通系统通报,并抄送县(市、区)政府。第十六条市级组织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评工作,对于市级综合考评分≥700分的

7、前三名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养护资金(从市级分成养护资金支出)。第十七条是否取得增量省补资金、市级年度养护管理考评成绩与下一年度省补统筹资金的额度分配以及分成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行挂钩,具体如下:1、考核得分≥600、<700分的县(市、区),处罚扣减下一年度一半的省补统筹资金的额度分配,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分成养护资金中的大中修计划安排;62、考核得分<600分和未能取得增量省补资金的县(市、区),取消分配下一年度全部的省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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