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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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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利促销的纳税筹划一、企业让利促销的主要形式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企业越来越注重促销手段的选择。运用得当的促销的确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推动作用。 具体而言,企业的让利销售法有如下几种: (一)折扣销售:在税法中的销售折扣相当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大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单价越低。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购销双方均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 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
2、,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但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则该所赠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方式下,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即财务会计上的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促使买方
3、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数额的折扣。这其实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计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销售折让:是指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买方虽未退货但卖方需要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因为销售折让是销售额的实质性减少,因此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四)以旧换新: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
4、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五)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卖方一次或分次退还买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六)以物易物: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销售产品。税法规定,这种销售方式一律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基本情况」某商场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平均销售利润率为40%。为开展促销,准备打7折让利销售。
5、现有三个方案: 方案一:让利30%销售。 方案二:赠送30%购物券。 方案三:返还30%的现金。 「案例分析」现以销售10000元商品(含税)为例,分析三种方案的纳税问题。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忽略。 「计算说明1」 方案一:让利30%销售 让利30%就是将10000元的商品作价7000元销售(购进成本为10000×60%=6000元,含税价)。这种情况下,按发票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税额。 应交增值税额=7000÷(1+17%)×17%-6000÷(1+17%
6、)×17%=145.30(元) 企业利润=7000÷(1+17%)-6000÷(1+17%)=854.7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854.70×33%=282.05(元) 企业税后利润=854.70-282.05=572.65(元) 「计算说明2」 方案二:赠送30%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10000元的商品,赠送3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现将每个环节作具体分析,计算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销售10000元商品时 应交增值税=10000÷(1+17%)×17%-6000÷
7、(1+17%)×17%=581.20(元) 赠送3000元商品,应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3000÷(1+17%)×17%-1800÷(1+17%)×17%=174.36(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20+174.36=75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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