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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武政规〔2010〕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者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升企业或者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
2、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的原则。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奖励的企业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预算。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振兴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振兴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
3、部门,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第七条市质量振兴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四)确定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二)组织申报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三)调查申报及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四)提请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审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五)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六)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市
4、质量振兴委员会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三)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证书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第十条企
5、业或者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三)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近3年内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有效投诉;(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参加市级及以上质量相关奖项评定活动无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和
6、刑事处罚。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定标准总分为1000分。第十二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者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空缺。第十三条每年度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定时,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应当事先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和方法:(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当如实填写《武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卓越
7、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振兴办公室。(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者组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或者组织,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资料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者组织集中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交由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向其书面反馈评审结果。(四)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者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8、(五)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对资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候选名单。(六)审议公示。市质量振兴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振兴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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