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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推广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一、申请产品范围及条件(一)申请产品为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暂不纳入申请范围。(二)申请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以下简称空调能效“领跑者”)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依据国家标准GB21455《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规定的测试方法,
2、产品能源效率达到能效2级;2.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获得CCC认证证书;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获得节能产品认证;4.在近一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专项检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5.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二、申请企业条件申请空调能效“领跑者”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一)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5(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承诺申请的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政
3、策年度内单个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万台。三、组织实施(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能效“领跑者”产品申报和评选工作,确定推荐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能效“领跑者”产品申请报告(见附件1),提交申报材料。每个品牌每制冷量段产品最多申请5个型号,仅更换颜色、室内机面板的款式等可认为是该产品型号的子型号,作为同一型号申报,每个型号的子型号不得超过4个。(三)申请企业将申
4、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见附件2),对申报产品的主要技术及企业能力进行打分,按照额定制冷量CC分段方式(CC≤4500,4500<CC≤7100,7100<CC≤14000)分别选出得分靠前的30个产品型号为备选产品。5国
5、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选产品组织现场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及企业能力得分进行综合打分,对三类产品分别选出整体性能优异的10-20个产品型号拟为能效“领跑者”产品。(五)评选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告年度空调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依据的国家标准。(六)入围企业应按承诺要求,积极组织能效“领跑者”
6、入围产品的推广工作,保障能效“领跑者”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七)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期按年度考核。入围企业应于推广期满一个月内将能效“领跑者”产品年度推广报告(见附件3)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八)能效“领跑者”申报和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同型号产品可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企业入围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出货量的,取消该类产品次年申报资格。四、激励措施(一)国家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能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对入围国家能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
7、的政策支持,为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二)国家将能效“领跑者”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5(四)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五)国家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技术发展以及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该类产品能效标准。(六)国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召开能效“领跑者”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或推介会,集中
8、宣传能效“领跑者”产品和相关企业,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地方建立相应的宣传推广机制,加大对能效“领跑者”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七)入围企业可在入围产品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五、监督核查(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进行信息核查,依法对产品能效及其他质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二)能源效率标识授权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能效“领跑者”标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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