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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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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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3序号标准条文说明150%标准65%标准4.1.6条、4.1.8条、4.2.3条、4.2.7条、4.2.11条、4.2.12条、4.2.13条在正常情况下均应执行,若因非正常情况无法执行的项目应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认定。250%标准65%标准4.1.5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5%)。1)居住建筑(含居住建筑中的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耗能房间或大于5m2的储藏室等无法满足外窗可开启面积

2、要求时,可不执行,但应采取其他通风措施,满足标准对通风季节的通风要求;2)居住建筑中的地上物管用房、社区用房等耗能房间应执行;3)含跃层的居住建筑,与客厅相通的楼梯间应为耗能房间,该楼梯间可不执行;4)当封闭阳台纳入建筑节能计算时,视为耗能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可开启的全部透光外窗面积计算;当封闭阳台不纳入节能计算时,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内的可开启透光阳台门(窗)面积计算。4.1.5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轴线面积比计算包含非耗能房间

3、。350%标准65%标准4.2.12采暖、空调房间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的热阻不应小于1.2㎡•K/W土壤的热工参数不纳入节能计算。450%标准65%标准4.2.8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非透明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应按外窗要求执行。565%标准4.3.5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

4、械通风对别墅、多层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住宅性能星级评定的居住建筑在执行该条时,宜采用机械送风系统满足采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除选用机械通风或设置卫生通风口外,可采取二次装修时安装具有换气通风功能的空调器等措施,满足采暖和空调季节换气次数1.0次/h的要求。650%标准65%标准4.2.11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楼板均应按分户墙及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进行节能设计1)执行50%标准时,不同功能空间的楼板平均传热系数

5、须≤2.5W/(㎡·K);2)居住建筑底部两层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用房、社区用房的层间楼板可不执行分户楼板要求;3)对于上部为功能房间,下部为地下车库或设备用房的分隔楼板,当地下车库或设备用房为封闭空间时,按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进行节能设计,当地下车库或设备用房为开敞空间时,按架空楼板的传热系数进行节能设计。750%标准65%标准5.0.1第6点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7W/(㎡·K)(2.5W/(㎡·K))开间窗墙面积比计算中墙体长度按外窗所在房间的开间尺

6、寸计算,房间轮廓不规则的(如“L”形起居厅)按与外窗最近的功能房间的开间尺寸计算。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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