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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权制度框架研究课题组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
2、第1内容加载中... 水权水市场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情况水权水市场研究2000年10月22日,汪恕诚部长在中国水利学会第一届学术年会暨七届二次理事会上作了《水权和水市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的重要报告。汪部长报告发表后,立即在水利系统乃至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界人士分别发表文章,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2001年2月10日,中国水利报登载了浙江东阳—义乌签订跨区域水权转让合同的消息和调研报告,多家重要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在社会各界激起了更大反响,许多专家、学者、记者纷纷对
3、水权与水市场发表看法,开展了热烈讨论。在这一背景下,关于水权水市场的研究热潮就此展开。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水资源禀赋既定的前提下,与水相关的制度创新就自然成为解决水问题的关键,也就自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水权水市场的研究正是在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推动下,不断深入发展。纵观三年来的发展过程,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10月至2001年底。在这一时期,水利行业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水权水市场的讨论中来。首先是围绕浙江东阳—义乌购水行为进行的讨论,主要是讨论购水行为是否属
4、水权转让、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正面效应等;其后,更多的讨论集中在水权的概念、水权配置的机制以及水权制度建设的方法等。这一阶段,论述性的文章骤然增加,各种机构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专题会也明显增多,水权水市场问题成为学术热点,特别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热点。这一时期百家争鸣、理论纷呈、观点各异。尽管尚缺深度,但讨论使水权、水市场观念深入人心,为各界人士考虑解决水的问题开启了一条新的思路。这种新的理念也促使水利行业对水资源的立法、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新的思考和认识,同时,对水利行业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阶段始于200
5、2年初至今。在社会继续对水权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水利部有计划地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同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水权制度建设开展针对性的基础性研究。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也将水权水市场研究纳入到研究领域,鼓励研究生将研究课题定位在水权水市场或相关领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了新的发展。至2003年底,已经完成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有关水权转让和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政研成果也完成,并在其基础上产生了政策建议。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这些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成果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
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修订等重大立法项目以及地方立法部分采纳。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通过规范涉水权利来管理水事活动在我国历史悠久。历史遗留下来的水规范及用水传统曾经发挥了长久的作用,它们是我国人文遗产中的宝贵财富。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曾实行计划经济,通过计划调配手段配置资源。长期以来,我国在水资源分配、使用、保护等方面缺乏对权利、义务的系统、具体的规范。进入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水量增加,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严重,为适应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开始探索建立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
7、取水管理等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为制定水法律奠定了基础。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在总结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水法》设立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水权方面,《水法》中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资源归集体所有外,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水法》还规定了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制度。1993年,我国又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通过取水许可获得的权利和义务、获取程序和监督管理等都作了规定。在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
8、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使这两项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2000年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新形势的推动下,水利行业加快了水权水市场制度的建设工作。国家推进了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用水定额测算等基础工作。各地也在这些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些地方已经颁布了行业用水定额,并实施了定额管理。一些流域的分水方案也得到政府批准,并成为初始水权配置的依据。这些工作为全面建立和完善水权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自《水法》修订工作开展以来,水利部组织开展了
9、水权、水市场等多项专题立法研究,并吸收了许多水权水市场研究的成果。在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中,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新增加的内容(如取水权、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作为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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