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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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建大校办字〔2015〕18号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及处理规定》已经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9—山东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学位申请人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老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3、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9—5.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术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6.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7.伪造数据者。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结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8.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

4、格;已经获得学位的被认定存在第四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本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校研究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我校在职职工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理。研究生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由研究生处实施质量约谈,依据事实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做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处理。—9

5、—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所)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核减相关学院招生计划,或暂停学院年度招生工作,直至整改到位。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认定处理主管部门:研究生处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出现涉嫌学术论文作假行为时,

6、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相应学院。—9—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利益相关者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作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术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5个

7、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相应主管部门。第十条相应主管部门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学院,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9—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以及受到行政处分决定有异

8、议的,可在决定作出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当事人对复核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参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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