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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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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2、第1... 【失效日期】1991-01-01 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会 计 科 目 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
3、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交纳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
4、金”科目(按认购时的资金,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贷(增)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应纳的所得税)和“专用基金”科目(转让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纳税后留给企业的数额)。 转让收入低于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入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4.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
5、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 将“国库券”项目(56行)的名称改为“有价证券”,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其中:国库券”(57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8行)、“重点企业债券”(59行)、“其他有价证券”(60行)四个项目。原“专项应收款”(58行)的行次号改为61行,该项目以下各项目的行次号依次后推。 2.专项资金
6、表(会施07表) 将“国库券”项目(20行)的名称改为“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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