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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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为促进移动执法终端配发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终端作用,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移动执法终端根据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标准统一配备给全局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及与职工,供其本人在行政执法和移动办公时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公物管理要求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行人机对应并登记造册。第二条移动执法终端包括终端设备、电池、充电器等原装配件、统一配发的专用号段

2、SIM卡及号码资源。实行专人专用,不得将终端转赠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如发现配备人员违反使用原则的,县局将收回终端。第三条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泄漏移动执法系统中的工作文件以及各类信息。移动执法终端含有移动办公和移动执法相关的公文管理、政务网、三个一平台、电子邮件、通信录、知识库、企业查询、信息采集、阳光厨房、四品一械、电子地图、日常巡查、视频会议等功能。终端用户应运用和发挥好各功能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不得传输秘密(含秘密)等级以上一切涉密的文字、图像以及音视频资料,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3、,严禁利用执法终端上网聊天、打游戏、购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并按相关纪律要求作出处理。第四条移动执法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告知科技信息办统一送修。严禁私自拆卸、调换、抛扔、敲打等对移动执法终端设备造成损坏的恶意行为。因丢失或人为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由使用人自行购买新机或及时修理,费用自理。第五条移动执法终端应用系统默认开通权限为公文管理、政务网、电子邮件、通信录、知识库、阳光厨房、三个一平台等功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四品一械信息查询、信息采编、电子地日常巡查、视频会议

4、等功能根据工作岗位分配相应权限。如需对相关权限进行增删改,由各科室、所(分局)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科技信息办,再经分管信息化领导或局长审批同意后开放相应权限。移动终端发生遗失后请及时告知科技信息办,由科技信息办变更或取消执法应用授权。第六条移动执法终端套餐内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超出每月套餐的费用由该终端使用人自行承担,使用人应主动及时缴费。合约期内不允许修改移动执法终端套餐内容,如需增加套餐内容,经科技信息办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信息化领导同意后,加盖县局公章交由终端客户经理办理,增加部分费用由使用人自理。第七条使用人应在退休、调离

5、本局或者辞职等不符合配备条件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移动执法装备(包括SIM卡)完整应当交回县局办公室,移动执法终端应用授权由信息办在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删除。使用人确需继续使用网络运营提供的SIM卡和号码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前一个星期报办公室同意,并报信息办备案,县局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月的次月起将停止支付该移动执法终端资费。逾期未报的,县局取消其继续使用网络运营提供的SIM卡和号码的使用权。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等在合同期中途进入本局工作的正式干部职工的移动执法装备配备方案由局领导班子另行决定。第九条违反本规

6、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收回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条本办法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H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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