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范司法行为调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规范司法行为调研开展司法规范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举措,现将我院公诉科在开展此项整治活动中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机制总结如下:一、我科目前采取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措施一是认真落实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建立办案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置应急机制,参与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准确全面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证据的质量,同时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司法不规范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建立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必须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
3、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卷宗材料。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审查和答复。四是深化检务公开。继续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公开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保障规范司法。二、当前规范司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信息技术人才。检务公开离不开信息技术人才的支持,我科精通信息技术和新兴媒体宣传的人才匮乏,这就影响了我科检务公开、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知晓率的进一步提升。(二)办案人员短缺。由于新进干警不能第一时间独立办案,导致一人多岗,既要当办案人员,又要做内勤或检务公开的工作,这影响
4、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三)公诉人兼有的救济人职能存在身份冲突。公诉人在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纠正违法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就是自身或者身边的同事,导致公诉与救济职能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无法完全避免。而公诉人过度追求胜诉的目标有可能导致公诉人忽视对救济职能的履行,一门心思为胜诉而努力,使公诉角色对救济角色形成压倒性的优势。三、提升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而公诉工作又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我们
5、只有在制度管理、检务公开、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检务公开。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合理运用各种公开渠道,继续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公开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的联络,努力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主动公开,定时更新门户网站,设置检务公开专栏,加强网上监督,充分征求网民意见建议。在互联网上设立宣传网站
6、,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障规范司法。二是大力倡导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基层检察机关,为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人力支持。同时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
7、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三是提高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新侦查技术的引进的力度。公诉机关的要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就要重视运用科技手段查办犯罪的有效性,提高侦查工作的力度,从而大力查处刑事犯罪。四是进一步完善公诉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科学的考评机制引导公诉机关转变、更新和规范执法理念。对于公诉人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及其他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程序性
8、制裁措施,使公诉人员面临利益和机会方面的损失,强化检察人员践行人权保障理念和遵守程序规则的主动性与紧迫性。同时,考虑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程序公正容易量化的特征,一旦案件实体方面被证实存在错误的,应当综合导致实体错误产生的主客观因素来决定,特别是应当以公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