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比较.doc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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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比较一、销售额确定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仅仅指商品的售价,没有包括价外费用。税法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等等。此外,对包装物价值和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稅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该计入銷售额中征收消费稅,至于不作价随同包装物出售而只收取押金时,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具体可以区分以下情况:押

2、金不计入销售额中征税,但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归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根据会计制度,产品的销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

3、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而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即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确认同会计是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1.纳稅人采取賒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

4、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稅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出口的当天。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进一步说明了制度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目的。三、自产自用应稅消费品的计税差异会计制度上只是明确提出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才需要计征消费税,没有提及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问题,更没有对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稅。但税法对此作了很多的规范具体区分两种情况:首先,纳税人自产

5、自用的应稅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体现了稅不重征的原则。其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其中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计征的消费税额时,须运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所谓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是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銷售价格计算,如果当月同类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

6、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稅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税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例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做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60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率=X8%=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稅差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

7、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稅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稅额中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稅稅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

8、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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