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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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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王宇案”透析我国铁路法院司法现状摘要:铁路法院,我国的专门法院之一,其司法现状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司法不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王宇案”做引,透析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其出现的原因及解决思路阐释了个人看法。关键词:铁路法院;司法公正;司法改革XX年5月4日,北京女律师王宇在天津西站候车室与4名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据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双方发生冲突中,王宇打伤其中两名工作人员。事后,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一名工作人员的右耳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构成重伤。一审法院认为,王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两附带民
2、事诉讼原告13万。判决后,王宇提出上诉,她认为天津西站派出所隐瞒了事发当天的真实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称:“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这一结论并未被法院采纳。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天津西站的客运值班记录等都属于案件最权威、最原始的客观证据,法院却拒不调取。据本案我们不禁很慨叹公正何在?为什么关键性的证据该法院不予出示,其派出所人员为什么不遵循回避原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为什么不予采信,这只是个别案例还是具有典型性说明的意味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展开下面的论述
3、与分析。一、我国铁路运输法院概况(一)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我国铁路运输法院,上世纪50年代就照搬前苏联模式曾经设立过,但很快被全部撤销,在上世纪70年代末又重新组建,于1982年5月开始办案,1986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现存铁路运输中级和铁路运输法院若干,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而设立且跨行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设置铁路法院有其自身的理由。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而铁路法院、检察院是按
4、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置铁路法院、检察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路市场化运作之后,这种法院依附于铁路局的体制与现代法律理念格格不入。(二)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体制。从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上看,铁路司法机关分为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在
5、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的介绍,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不是政法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向该法院拨付经费。既然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
6、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为企业行政庇荫下的铁路运输司法,其司法目的也必然受制于企业的整体利益,从而导致其司法目的的企业化。因此,铁路司法机构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化、企业化司法机构。二、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弊端(一)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但是它隶属于铁路(分)局,而铁路(分)局是企业,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依市场规则展开竞争,追求最大利润。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它们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活动,都不应拥有或行使国家公权力。若企业拥有国家司法权
7、,它们就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竞争对手或与之发生矛盾的人,以扫除自己发展的障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但铁路(分)局不是普通的企业,它们是拥有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有企业(下设有铁路公、检、法)。而铁路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铁路(分)局,法官具有铁路系统职工和国家审判人员双重身份,这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审判权的统一性也被践踏。法律的正当程序,乃是司法正义的前提,而最根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就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所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恰恰就是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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