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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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集体合同立法的若干建议《劳动法》颁行以来,由于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并肩努力,我国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这一状况说明,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国际公认的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同样具有巨大生命力。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更加紧迫地呼唤集体合同立法,这是因为,一方面《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另一方而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从各自角度出发制定的规章和文件乂缺乏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因此,集体合同立法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国家立法机关所重视。人们呼吁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

2、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合同法能尽快出台。为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笔者拟就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讨论。一、关于立法宗旨集体合同立法首先应当体现国家在企业屮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倡导和促进,对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调整。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以合作取代对抗,用协商解决冲突”。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一方面可以弥补国家劳动法律只规定所有企业普遍适用的基本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付能照顾各个具体企业特殊情况的不足,将《劳动法》的规定落实到本企业;另一方而又可以弥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单个劳动者不可能就一些重大事项与企业法人协

3、商的不足,将单个劳动者的意志组织成全体员工共同的意志。集体合同的这一作用与国家改善劳动者待遇,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能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国家劳动立法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不能収代的。因此,必然应当得到国家的大力倡导和促进。集体合同立法还应当体现对平等协商机制的调整。《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从而确立了我国企业的平等协商机制。平等协商机制具有灵活性、及吋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与《劳动法》第33条所规定的集体合同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尤其是对那些目前尚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更应大力倡导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二

4、、关于适用范围首先,集体合同法应当适用于所有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这是毫无疑义的。有的同志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应放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我们认为,作力工作重点的安排,这无可非议。新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中外來农民工多、流动性大,有关法规不配套等,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特别需要建立和完善改善劳动关系的机制。但从立法来讲,一是《劳动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二是在我国,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往往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三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国有企业同样也潜伏着劳动关系紧张乃至激化的种种因素。因此,不论何类企

5、业,均应无例外地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其次,事业单位是否应当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会法》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而签订集体合同”。按照法律层次,《工会法》巾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效力要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法》。此外,《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法执行”。尽管《劳动法》笫33条只规定了“企业”,但并无对非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禁止性含义。所以,从法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凡实行企、Ik化管理的事、Ik组织也应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三、关于定义性条款在集体合同法总则中应分别对

6、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及无效集体合同下定义。这里有三点应注意,第一,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给集体协商下的定义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这与《劳动法》第8条的涵义明显不符。集体协商不仅限于企业,还包括所有用人单位,此其一。集体协商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非专“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此其二。所以,集体协商(最好按《劳动法》统一称平等协商)不能采用此定义。第二,集体合同定义应突出“团体契约”的涵义,是团体对团体的行为,而非众多职工“合伙”与企业法人的合约。据此,协商代表之行为及其后果均为委派法人承担,且不因代表的变

7、更而改变:因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应简单定义为“集体劳动争议”,而应规范为“团体劳动争议”。第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还必须报送劳动部门审核冰生效,因而一般不存在“无效集体合同”的问题,在集体合同法巾无耑设定专章。但在总则中定义一下“无效集体合同”,并规定其确认及贵任追宂程序,仍然十分必要。四、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中对此均分别有所规范,可以在立法吋参用。除此之外,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及国外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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