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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猝死”,究竟是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刘智虹发布时间:2011-07-1311:54:44【案情】陆绍和,曾经是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管理段的一名管理干部,2009年12月21日,在单位开会的他,开完会和几个同事在办公室聊天,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河池市中医院急诊科现场急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50分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死亡原因一栏注明:猝死(原因不明)。2009年12月23日,陆绍和的尸体火化,未经尸检和解剖。陆绍和生前供职的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管理段在2009年5月1日
2、为该段为陆绍和等589名职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期一年。A型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50000元,合同终止。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罗列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
3、、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同时,条款第十八条的释义部分注明意外伤害
4、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元,同年元。【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性质及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保险人系意外伤害导致猝死,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因原告提供的死亡诊断书仅能反映被保险人系不明原因导致的猝死,尚不能证明猝死为外力因素或意外伤害所致。因此,原告以猝死未包含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十二种情形中,被告应承担保险责
5、任的理由不充分,亦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的猝死属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之外的意外因素所致。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琼芳、陆浩、陆晶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给付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死因不明)作结论。当天河池市中医院就陆绍和的死亡出具的《死亡诊断书》诊断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明)。这一结论就表明了医疗部门认为死者陆绍和既可能是疾病引起的猝死,也可能是非疾病引起的猝死;在不能排除一种可能,证实另一种可能的情况下,那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则,作
6、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保险合同理赔责任的免除,除非被上诉人有证据证明陆绍和的死亡是疾病导致的死亡;2、根据陆绍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罗列的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的十二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猝死这一情形。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年【评析】型)的理赔范围?陆绍和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小时内死亡者定为猝死。由此可见,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可能是非疾病。如果是因
7、疾病导致的猝死,就属于你可能会感兴趣:究竟是代理销售还是购销?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集或原创型)》条款的规定对死者家属进行理赔。因此,按照该合同规定,邓琼芳、陆浩、陆晶应得到因陆绍和意外伤害身亡的保险赔偿金额50000元。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可能会感兴趣:究竟是代理销售还是购销?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集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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