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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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家析产起诉状原告:魏和,男,53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剧院电工,住区京纬街胡同11号。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区街28号。被告:邹,女,62岁,汉族,北京市人,区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请求事项: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区街22号房屋十四间半、胡同12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事实及理由:被告魏武系原告之兄,邹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22号北房二间;被

2、告魏武分得街北22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之夫魏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钧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谨

3、呈区人民法院原告人:魏和年月日 原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 :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  :______  被告: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  :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

4、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双双亡故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______等财产。(1)(2)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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