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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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性行为。2、保险要素的内容: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3、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4、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5、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四、按风险产生的

2、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6、风险管理的对策(处理方式):避免、预防、自留、抑制、转嫁。7、可保风险的要件(理想条件):风险不是投机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8、保险的职能:一、主要职能:分散危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二、派生职能:积蓄基金职能、监督危险职能。9、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合同、射幸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条件性合同、附和性合同、个人性合同。10、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

3、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受益人的赔偿请示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不受行为能力和可保利益限制。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12、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一、根据合同内容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二、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法定条款、任选条款。13、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

4、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14、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15、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1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17、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8、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19、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

5、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0、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21、保险利益原则:(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2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2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

6、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24、财险保险利益和人身险保险利益的区别: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

7、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25、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8、保险合同无效。26、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27、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28、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29、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30、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31、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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