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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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下)

2、第1 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虚化  依照两大法系上述关于因果关系两分法的理论模式,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事实上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因果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事实上因果关系,而第三个层次则是所谓的法律上因果关系。  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依据客观世界普遍联系性所认定的因果关系链具有无限广泛性,事实上因果关系则在哲学因果关系链中截取人们通常认为其间存在因果关联的那部分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选取在侵权法上具有意义的那部分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

3、看出,因果关系的“截取”在事实上乃是两次进行的,首先截取出漫无边际的因果关系中属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一部分,然后再在事实上因果关系中截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问题的核心在于截取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无外乎两类:主观的和客观的。  客观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各种可能原因的原因力加以考察,根据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中的哪些原因可以构成所考察的损害的原因,从而在“可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和“不能构成侵权法上的原因”的原因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进而形成所谓的“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就实质而言,大多数学说,包括条件说、

4、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乃至我国传统学说主张的必然因果关系说都属于这一类。  而主观的标准则把因果关系的认定完全委之于法官的判断,法官只凭他的正义观以及他的经验所告诉他的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来认定具体个案中因果关系之有无。  但事实上,无论标准本身的客观性或主观性,对于标准的选择毫无疑问是主观的,并且在很多时候很难区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标准的贯彻都不是那么彻底。  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由于事实因果关系是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因此,事实因果关系的截取相对较明确

5、,其标准在于“一般认知”,对此,无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采必要条件理论(but-fortest),该种默契事实上证明了该截取的科学性。  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扰乃集中于对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上,事实上,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是在物理意义上存在的,是客观存在的由人或自然的活动所造成的现象,因而首先是事实因果关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创造,它才成为法律因果关系。即事实因果关系为自然现实,而法律因果关系为法律现实。  而正如学者指出的:“法律现实是立法或诉讼确定的将作为适用法律之根据的人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是法律确认或创造的现象,

6、它可能与自然现实相吻合,也可能不相吻合”。[65]  这种确认或创造就是法律的拟制,即立法和司法基于某种目的,有时需要将两种本不相同的事实等同起来做相同的法律评价,使不等同的事实产生同一的法律效果;或者相反,将两种本来相同的事实不等同对待,做不同的评价,使相同的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有时又需要将真假不明,有无不清的事实确定为真或假,有或无。[66]即法律因果关系截取的标准于法律的拟制,其依据是立法或司法上的“某种目的”,包括政策、法律原则甚至是经济考量。  而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法律拟制而产生的法律因果关系表面上看科

7、学、客观,但实际上随意性十分巨大。因为,一方面,当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时,由于处于特定时期的人的认识能力不具有至上性,我们通过此类理论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与我们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应当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往往达不成一致。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此类理论确立的因果关系范围不是过宽就是过窄。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过于宽松,“条件说”的过于苛刻即是明证;[67]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不得不结合法律的原则规定来应用此类理论。但是,此类因果关系理论一旦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结合就会丧失自己的特点,从而转化成为其他类型的因果关系理论。 

8、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截取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这给法官和法官指导下的陪审团认定因果关系的主观随意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换言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归结均最终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除自由裁量以外,其它一切所谓的规则或标准都是虚无,即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遭到了虚化。  第五章、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新构建  第一节、因果关系结构的重建  引入因果关系的概念是为了给侵权责任寻找正当的理由,但这一概念又给侵权法带来了

9、许多的困扰,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英美法系,个案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不断受到不同时代、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个体偏好的干预,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判例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当学者们在津津乐道于要打破“法典崇拜”、超越“概念法学”时,学者自身又在创制纷纭学说,使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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