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排污权交易中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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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排污权交易中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理由排污权交易中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排污权交易中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排污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平以及我国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相适应,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故有学者倡议应该由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将排污许可证中的权利期限加以明确。[3]  3.排污权是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资源定义为: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的摘要:排污权是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一定时

2、期内污染物的制约总量或者富余容量,授权企业在特定的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目前排污权交易中政府行为存在缺乏法律支撑,排污指标分配和定价不合理,对交易干预过度等诸多缺陷,因此规制政府行为就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政府行为;法律规制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习借鉴西方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并在全国各地挑选了一些重点地区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主要是涉及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交易的引导以及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为明确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的职能和权限,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其予以规制。  一、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性以及政府

3、在其中的作用  (一)排污权界定  1.排污权的概念  排污权(PollutionRights,也译作EmissionRights),也有学者称之为污染权,最早是由多伦多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翰•戴尔斯(J•H•Dales)在其1968年发表的著作《PropertyandPrices》中提出的,并在此书中引申出“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其主要思想是除了政府的干预,如果能建立一个这样的市场,企业就会发现只要其有效地减少了污染,他们就可以从那些需要排放较多污染的企业进行交易中获得收益。这种市场理念广泛应用较之于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环境管理模式更胜

4、一筹,也会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排污权这一概念严格上说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它是由经济学家创造的,笔者认为,排污权是政府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制约总量或者富余容量,授权企业在特定的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从形式上说它是一种依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  2.排污权的特征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除了权利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的限制性和义务的附随性。排污权的取得、转让、行使均建立在一定时期和区域的污染物总量制约上,必须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和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违背工

5、业利益,应该选择对环境损害最小甚至无害的方式行使权利,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破坏,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免除[1]。  (2)排污权的可交易性。排污权可以交易是把环境容量作为无形的有限资源作为前提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已经开始排污权的交易试点,成效显著,其权利客体是排污许可证项下的环境容量,属于无形物,具有可交易性。  (3)公益性。排污权交易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易,也不单纯是为了企业的产业利益,而是在整体上为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改善。[2]为了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通过节能减排改善技术,将国家授权给予的一定的环境容量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从而使企业从中获利的同时

6、,有利地改善了对环境容量的压力。而这种利益是惠及全民的,具有公益性。  (4)时效性。排污权与一般的实体权利不同,具有一定的期限。排污权交易的目标就是通过排污权交易,严格制约企业的排污,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设备,裁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发展低能高效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应该对排污权设置一定的期限,此期限的长短应当与我国企业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相适应,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故有学者倡议应该由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将排污许可证中的权利期限加以明确。[3]  3.排污权是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资源定义为: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

7、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的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的总称。[4]某种环境要素要成为自然资源他必须满足稀缺性和有用性。环境容量可以容纳人们因生产生活排放的污染物,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自然具有有用性。同时,环境容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不可替代的,所以环境容量可以成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可以归为环境资源,环境容量其实属于无形的环境自然资源。  (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和必要性  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是把环境容量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以及存在需求的市场。其必要性依托于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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