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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附件2:合同种类:货物合同编号:沈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买方:合同卖方:合同签订地点:辽宁沈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合同编号:CG20120037001001/HT2012-1012-001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买方:卖方: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一、专用条款(一)中标内容:产品名称技术参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合计:(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合同金额:(大写)(¥)2.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买方名称)及其复印件、经买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提交给买方,由买方向卖方及时支付合同款。具体付款方式是:序号付款约定付款比例%付款金额付款条件3.投标账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三)交货时间、地点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1.交货时间:2.交货地点:二、通用条款(一)质量标准1.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二)专利权2.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三)履约保证金3.1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可修订)(四)包装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而安全无损。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五)验收5.1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日内。5.2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5.3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本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5.4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卖方开具货物发票。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5.5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在制造厂商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有提前通知买方的义务。(六)伴随服务6.1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⑴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⑵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⑶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⑷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⑸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⑹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6.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6.3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七)质量保证7.1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7.2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7.3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八)卖方履约延误8.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8.2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8.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九)误期赔偿9.1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9.2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十)违约终止合同10.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⑴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⑵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的。⑶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10.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十一)索赔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3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具有资质的、权威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1.2在根据合同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⑴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⑵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二十(2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十二)不可抗力12.1合同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等。1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使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三)破产终止合同13.1如果卖方破产或失去清偿能力,那么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十四)合同转让或分包14.1除非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14.2合同转让或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15.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⑴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⑵依法向买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5.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六)适用法律1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十七)税费17.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十八)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8.2本合同一式四(4)份,以中文书就,签字盖章各方各执一(1)份,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备案一(1)份。(十九)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共计页。19.2本合同所附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询价采购的相关文件。(以下无正文)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合同签约方:买方:卖方:(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或住所:地址或住所: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以下为合同附件:1、2、3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第7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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