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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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导读: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为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使得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在不断地变化和不断地创新,而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过于简单,如何既能保证公司具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自由,又能制约公司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或者是众多法律人的追求。本文从公司立法的角度,分析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分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

2、让抽逃出资公司法人制度  简介:李咏梅,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1009-0592(2013)12-101-02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导读: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为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使得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在不断地变化和不断地创新,而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过于简单,如何既能保证公司具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自由,又能制约公司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或者是众多法律人的追求。本文从公司立法的角度,分析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分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

3、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抽逃出资公司法人制度  简介:李咏梅,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1009-0592(2013)12-101-02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的理由,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仅集中体现于第72条、第73条和74条中,这几个法律条文归纳起来主要是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四项制度,即:(1)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有限责

4、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5、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我国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非常简单,现实生活当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因未出资或出资不

6、足或抽逃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理由;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理由;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或禁止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理由;股东相互之间转让出资导致单一股东的有限公司效力理由等诸多理由,对于这些理由公司法均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对于以成文法法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律体系为传统的我国而言,如此规定,不仅当事人在公司运作实践中面对着无数法律纠纷经常手足无措,就是法院也往往面对无法可引的窘境。因为无法可依,法官只能根据法理对案件进行裁判,而因为每个人对法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案件

7、的裁判也不相同。  限于文章的篇幅,笔者仅在此探讨有限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理由。  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应从公司法立法的角度以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抽逃出资后仍然享有对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虽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并没有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在第二百零一条中要求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改善,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也就

8、是说,《公司法》本身并不否认此情形下股东的股权,而且我国设立公司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公司将其基本情况通过公司登记的方式对外公示,交易方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的内容决定交易的内容。因此,即使是股东抽逃出资只要其个人的财产能够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的利益也仍然能够得到保护。  上述观点也符合各国立法的通例。例如,美国法律对公司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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