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工作意见 

合议庭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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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工作意见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履行职责.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

2、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条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第五条审判长应认真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压滤机滤布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第六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案件的

3、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宄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

4、卷.合议庭成员应按照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滤布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第九条合议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及时报告庭长.庭长可根据实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如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评议结论有不符之处,有权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起草由承办法官负责.第H条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工作上

5、的衔接与配合.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第十二条审判长可以签发下列法律文书:(一)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判决书;(二)民事调解书;(三)裁定书;(四)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审核或签发.庭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院长签发.有条件的,可扩大院长签发案件的范围.第十三条以下案件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一)经审判委员会讨

6、论决定的;(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督的;(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四)涉外,涉港澳台的;(五)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六)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七)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的;(九)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十)二审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H^一)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拟驳回起诉的;(十二)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第

7、十四条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院长庭长可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第十五条合议庭对下列案件评议后,经庭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一)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二)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三)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十六条对重大案件,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尊重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提出的意见,尊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上级法院以及

8、本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第十八条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庭长可将案件报请院长审核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完善审判长选任和考核制度.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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