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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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财政局文件肇庆市监察局肇财采购〔2010〕9号关于肇庆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协议(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维修服务质量,市财政局就市直单位公务车辆2010—2012年度协议(定点)维修资格进行了公开招标,加上由市政府同意保留原有的3家内部维修服务单位,确定2010—-17-2012年度肇庆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共1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协

2、议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维修适用范围    凡属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必须参加协议(定点)维修,同时享受协议(定点)维修的优惠待遇。市直各单位维修车辆无正当理由到非定点企业维修时,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务车辆离开肇庆城区范围后发生故障需在外地修理以及各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修理的维修项目除外。驻肇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协议维修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20号)文件要求(该文件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com公布)

3、,按照“驻外地的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的规定办理。   二、协议维修办法执行期限   本次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服务资格的有效期限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   -17-市直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小型公务车辆需要维修的,可在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中自行选点、自行送修和自行核准维修金额,并获得相应的优惠折扣及服务承诺,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优惠率作为报价上限,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询价择优确定。市直各单位应在2010年—2012年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的范围

4、内,根据实际由单位主管部门审定,自行选择维修企业及数量,并填写《肇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送修单》(详见附件2)。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无法维修的,须由协议(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说明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企业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市直单位新购置的车辆,在原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期满后,需要进行保养的必须到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进行。 四、维修费用结算支付   维修费用的结算以银行转帐形式付款,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托修单位可依照与维修企业签订的合约,在

5、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按期结算支付维修费用,维修企业向托修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凭据,包括正式发票和机动车辆维修结算单等。-17-由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采购资金)安排维修费用的,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由托修单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1、《肇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价款结算凭证)》(表格可以在肇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2、《肇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送修单》;3、由维修服务企业出具、经托修单位审核确认的肇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定点)

6、维修结算单,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部门直接支付给协议维修服务企业。托修单位用自有资金与维修企业直接结算维修费用的,由托修单位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办理维修费用的支付手续,由单位内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五、权益保障  (一)市直各单位与协议维修服务企业签订的车辆检修合同、验收单据和发票原件等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对协议维修服务企业的各项协议服务、优惠条款和合同执行情况等有监督的权力,发现维修服务企业有违反协议定点服务承诺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市直各单位要自觉维护协议维修服务

7、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逾期结算和恶意拖欠修理费,不得以政府公务车辆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不得向企业提出超越政府采购协议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单位可监督各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履行投标承诺和《2010年—2012年度肇庆-17-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协议书》(详见附件3)条款情况。六、本通知内容和公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名单、联系方式和有关项目的收费率,车辆维修服务企业承诺的维修质量、收费计价、结算要求等,可在肇庆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肇庆市政府采购网址: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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