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ID:23636968

大小:133.51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1-09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_第1页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_第2页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_第3页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_第4页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_第5页
资源描述: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目录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1案例一:1案例二:2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4总则4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5保险期间6保险费6保险人义务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7赔偿处理8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9其他事项9释义10表一:家庭财产险投保申请书11表二:保险单(家庭财产)12软件使用体会13参考文献1515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案例一:案情介绍: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

2、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分析结论:“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

3、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处理,是合理的。案例启示:目前,家庭财产保险已成为城乡百姓首选的一大险种,其覆盖面较广。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三个警示: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处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做到“两报”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

4、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二是家财出险后,要注意在24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报险”,以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的纠纷。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或者打电话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15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案例二:案情介绍: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福全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福全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福全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

5、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福全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2000余元。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与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福全家的火灾应屑意外事故,虽然牟福全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认为牟福全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故。牟福全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福全的弟弟

6、是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福全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3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退一步说,牟福全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人是牟福全,牟福全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

7、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