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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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地质找矿的快速突破,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意见》(内政发〔2014〕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自治区基础地质工作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矿种

2、及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专项资金。第三条地勘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地勘基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和监理作用,确保公平、公正。-14-(二)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原则。重点安排快速评价和勘查国家、自治区急需和紧缺矿种及重点成矿区带,为国家、自治区工业和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及资源安全提供保障;优先安排新能源、新兴产业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为国家能源安全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保障;(三)适应市场机制原则。盘活地质勘查市场

3、,推动合作勘查,拉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第四条地勘基金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范围包括:(一)国家、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解决的后备资源、急需矿种、新能源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国家立项需自治区匹配资金的项目;(二)自治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矿产调查、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三)重点成矿区带、整装勘查区、集中勘查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四)成矿条件好,经济效益明显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及必要的详查项目;(五)关系到民生、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及重点项目需要的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六)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14-(七)根据绩

4、效评价结果,奖励获得地质工作重大进展和找矿有突出成果的地勘单位和找矿有功人员。第五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形成的成果,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其它资金(包括中央地勘基金、盟市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自治区内国有地勘单位出资)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第六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地勘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共同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地勘基金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自治

5、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自治区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二)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4-(四)评审和批复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五)监督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六)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自治区重点地勘基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九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自治区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定地勘基金投资方向,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

6、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二)组织地勘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三)依法协调和处置与地勘基金项目相关的矿业权;(四)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支付目录办理支付业务;(五)负责组织编报和初审地勘基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协调解决地勘基金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八)开展地勘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地勘基金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14-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

7、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基金投资方向,经审查批准后负责落实;(二)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实施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招投标工作;(三)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日常工作。第十一条盟市、旗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管理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各自辖区内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的矿业权核查、项目实施环境的协调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一章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8、,严格实行项目质量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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