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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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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处有限责任公司“两虚一逃”案的几点体会查处有限责任公司“两虚一逃”案的几点体会、采用“倒查法”,即通过检查公司近期总分类帐(或资产负债表)、明细账,看其资产存在形态,分析该公司是否存在问题。重点查看以下几个科目:1、查看“银行存款”科目。如果该科目余额长期较大且无太大变化,则有可能不正常(大多公司不会将资金长期存于银行),就应核对其银行对帐单或直接到该公司开户行查询。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某润滑油公司,长期以来“银行存款”余额为万元,在该公司提供不了银行对帐单的情况下,通过到该公司开户行查询,证据显示,该公司
2、在银行的帐户已经注销,银行存款自然也不会存在。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存款早已被股东支出抽走,未在帐中体现,但为掩盖抽逃出资的事实,帐面始终有万元的银行存款余额。据此,我们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成立。对于“现金”科目余额较大的情况,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即使明知股东将出资挪作他用,但证据难以提取,不宜定性,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2、查看“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科目。如果以上科目余额长期较大且无太大变化,就应查证是什么内容、属何种性质,是否已经将出资抽走我们在对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种业公司检查时发现
3、,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50万元,通过查阅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发现在XX年该公司成立的当年,就以“付基地押金”的名义由三位股东分批将以上款项提出。为核实是否确实用于“基地押金”,我们派人到各制种基地核实,到石家庄外调,最后认定172万元的押金不存在,认定三位股东抽逃出资成立。此种案件因当事人己将资金抽走,为了平帐,会在以上几个科目中巧立名目、虚列数额,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耐心细致核查去伪存真,才能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查看“固定资产”科目。对于在XX年12月31前成立的公司,以车辆、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
4、的,应在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否则构成虚假出资。此类案件较易查处,在此不再赘述。但也有一种较为特殊情形,我队在检查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某杏仁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时,发现该公司资产类总额为51万元,固定资产科目中有13万元,通过查阅该公司记账凭证及向股东询问,发现是该公司将成立前的他人的两辆车入在公司帐中(该车辆始终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股东将13万元的出资提出他用。对此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将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入到公司帐中,是帐目处理问题,不在工商查处范围。而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变相
5、抽逃。因为公司将不属于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这些有“户口”的财产入到公司帐中,将出资抽走,而不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必将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加大。4、查看“未分配利润”科目。该科目反映的是企业是否盈利,对于在短期内产生大量负数情况,则应加以注意我们在对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某商贸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万元,未分配利润科目为-万元,在询问股东何以产生这么大数额亏损的时候,股东承认是在公司提出现金万元,以个人的名义购买汽车两辆,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不能入公司帐中,产生万元的亏空,为了平帐,作出以上亏损。
6、对上述行为,我局按抽逃出资予以处罚。二、采用“顺查法”,即查阅公司成立时或注册资本变更时的银行存款、现金帐及相关记账凭证,从而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查法针对公司成立时或注册资本变更时出资违法,而由会计在后期帐目上处理的看似“没问题”的公司。我们在检查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某电子公司时,看其帐目未发现问题,在查阅该公司成立时的记帐凭证时,发现“实收资本”科目中的50万元无记帐凭证,而且始终无银行存款帐,这一现象极不正常。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及会计,均解释不清,办案人员对此产生怀疑。通过到该公司成立时的开户行进行查询,证据显示:该
7、公司股东只将34万元的om出资打入帐户中,并且于当日支出,而该公司在登记时向工商机关提交的验资报告中出资却是50万元。至此,一起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案水落石出。再如,某矿业公司增资1020万元,执法人员查阅办理增资时的相关记账凭证,发现该笔增资款是从外县某公司借入,以股东名义作为出资,存入该公司的帐户中,获得验资报告的当日,即将以上款项支出,还给外县公司,数日后该公司凭验资报告到工商机关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该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另外,我们在检查中还发现个别无法定帐目的公司,对此情
8、况,《公司法》及相关法规都没规定工商机关的查处职责,如何处理,也是一个空白。我们认为,如果该公司己经通过年度检验,可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予以定性处罚因为《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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