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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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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法律适用理由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法律适用理由导读:形,因为这种情形只是一种斡旋受贿行为,完全可以以受贿罪来定罪量刑,他们认为这次司法解释只是扩大对受贿罪主体的解释,而不是设立一个新的罪名。笔者较赞同“肯定说”。判断一个罪名的成立与否要分析其犯罪构成,而比较《刑法》第385条和388条之规定,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轨迹即不同的犯罪构成。从主体上来看,受贿罪的主体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
2、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人;国家工作人员简介:赵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1009-0592(2012)06-088-0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下称《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的基础上新增的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
3、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法律适用理由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
4、设立不仅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范围,同时也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一种完善。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标准难以统一,笔者试图分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和本罪的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倡议。一、本罪犯罪化的价值随着我国化进程的推进,民众对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水平有着前所未有的期盼,新形势下一系列的贪污腐败理由在舆论媒体的监督下日益放大,这使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打造一个的,廉洁的,法治的政府?如何杜绝腐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转?这都是一个社会是否能够和谐的前提因素。从近年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中逐渐凸显这样
5、一种势头,国家干部本身并没有直接收受贿赂,而是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较好的群体利用国家干部的地位及辐射能力而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这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滋生了了一种新型的腐败。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密切关系人,更不包含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当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即关系密切人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为他人请托而收受贿赂时,如果仅仅对这部分人按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其势必缩小了打击的范围,不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势头,从而放纵了一些犯罪分子,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一种补阙,能够有
6、效的打击新型的受贿类型的犯罪,同时也是符合了《联合国反腐公约》对此种类型犯罪行为的惩治。二、本罪罪名的概括《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是否规定的新罪名还是对原来受贿罪主体范围的一种调整产生了分歧,现在刑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了新的罪名,他们认为判断刑法是否将一个行为规定为独立的新罪名,应以刑法是否给该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为标。从《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关于本罪其区分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辅以罚金。可见本罪与受贿罪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定刑标准。我国刑法上不存在一个罪名下存在两个法定刑标准,这既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刑罚体系。因此,可以断定《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一个新罪名。持否定说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并未规定新罪名,只是在原先斡旋受贿情形的基础上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他们认为现行刑法以足够庞大,立法部门不会新增一个新的罪名来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密切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只是一种斡旋受贿行为,完全可以以受贿罪来定罪量刑,他们认为这次司法解释只是扩
8、大对受贿罪主体的解释,而不是设立一个新的罪名。笔者较赞同“肯定说”。判断一个罪名的成立与否要分析其犯罪构成,而比较《刑法》第385条和38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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