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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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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爱法律和纪律追究。第二章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2、。第七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第八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九条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日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十条举行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日,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就每次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提供资料。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3、会议: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㈡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㈢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镇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副主席和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也可以邀请有关公民旁听。列席和旁听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十二条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或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三条常委会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4、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第十四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报社、电台、电视台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要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有的可在区电台、电视台上公布和发表。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向主任请假外,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第三章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1)宪法法律、法规析贯彻执行情况;(2)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
5、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4)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5)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1)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2)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3)城市规则、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4)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⑽投资兴建重大项目的事项;(11)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12)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13)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14)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
6、大事项及依法补选襄樊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15)依法决定是否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区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区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依法必须羁押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16)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镇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17)授予地方荣誉称号;(11)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19)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㈠主任会议;
7、(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㈢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第十九条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二十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说明。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二十二条提案者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15日,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所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单位的负责人
8、或提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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