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简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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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一则案例简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 戴竹青 孙 昊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公布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对比,但链式销售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所谓链式销售主要是指对国际或者地区间在途货物的连环转售现象。由于中间商无法实质性掌控在途货物,因此通过取得单据和转卖单据成为链式销售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一、案例介绍出口商T与某客户达成一批糖的交易,货物出运后取得指示提单,但由于对方反悔,交易取消。出口商T立即以CIFCAPETOENTSINCAPETOASTERB/L;另外一份提单将S公

2、司作为发货人,由承运人代理A公司签发,是一份货代提单即HOUSEB/L。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这两份提单是一样的么?当A公司拿着HB/L要求B公司付款时,B公司应该付款么?解答问题的关键在于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问题。二、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一)两份提单的物权性质不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对提单所下的定义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因此,我们一般认为海运提单具有三个重要的性质:一是运输契约的证明;二是货物

3、收据;三是物权凭证。实际承运人签发出的MB/L可以证明发货人与其之间存在运输契约且收到货物,同时因单据签发人可以实际掌控货物则可以直接提货,代表货物所有权。通过货代安排运输因为可以进行拼箱作业和取得优惠的运费,所以对于一些出口量不大、为节约运输成本的中小外贸公司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些公司向货代公司订舱,货代公司再根据具体情况拼箱或整箱向实际承运人办理订舱托运。货代签发的HB/L只能证明发货人与货代间的运输契约且货代收到货物,因货代无法直接掌控货物而不能直接进行提货,所以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性质,其具体的签发提货流程如图1。(二)两份提单的可流通转让性不同在国际贸易中我们遵循“象征性

4、交货”的原则,即卖方以交单表示交货,买方以付款取得单据,这一原则在链式销售中也同样存在。《通则2010》强调了卖方必须“设法取得已装船货物”的责任,同时强调运输单据的物权凭证和可流通转让特征:“此项凭证也必须能使买方在指定目的地向承运人索取货物,并能使买方在货物运输途中以向下家买方转让或通知承运人方式出售货物”。因此,可以明确当中间商转售在途货物时,必须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相关单据,同时该单据具有可转让性,能顺利地转让给买家。本案例按照《通则2010》的要求,当T公司转售货物时应该将指示性的MB/L背书给S公司,而S公司再次转售货物时应该将其背书给B公司,B公司以MB/L去到目的

5、港提货。这才是正确地单据转让流程,同时每次的单据转让中都进行一次付款,实现货款与货物所有权的平等交换。其中船东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并且其收货人可以以背书的形式进行更改,是真正的具有可流通转让性的单据。但是如果案例中的B公司因为不清楚该批货物之前的转售情况,而误将S公司当成了出口商、发货人,从而有可能认为HB/L是可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那么就会出现另外一种付款情况,即B公司买进HB/L付出款项,可是凭HB/L到目的港有可能无法提取货物。此时的货代提单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也就不具有可流通转让性,无法实现真正的货款与货物所有权的平等交换,不适合链式销售。三、几点启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

6、确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在物权性质和可流通转让性上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本案例的讨论结果就很清楚了:A公司作为货代拿着HB/L要求B公司付款,对于B公司而言是具有较大风险的,付款后如果不能用HB/L换得MB/L就有可能无法在目的港提取货物。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链式销售中的连环转售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随着国际贸易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大,简单的一卖一买的货物交易渐渐少了,特别是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多次被转卖。整个交易就像环环

7、相扣的链条,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这样的连环转售能够更快、更灵活地进行货物交易,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成为一种趋势,而国际商会为了促进该交易方式的发展,特意将其写进《通则2010》。(二)重视运输单据的物权性,警惕货代签发提单的欺骗性。作为链式销售其中一环的中间商为了切断前后交易对象的联系,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是不愿意提供在途货物的原始运输单据--船东提单;同时也为了满足合同中关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相关要求,所以常常要求货运代理制作一份以中间商自己为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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