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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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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二OO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
2、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资格预审公告6.4招标公告6.5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重新发布公告7资格预审文件7.1一般规定7
3、.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资格预审8.1一般规定8.2资格预审委员会8.3资格预审8.4确定合格投标人8.5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货物招标文件9.6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招标文件的发售10投标交底答疑会10.1一般规定10.2踏勘现场10.3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投标文件11.1一般规定11.2投标文件编制11.3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开标12.1一般规定12.2评标专家的
4、抽取12.3唱标13评标13.1一般规定13.2评标专家的更换13.3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评标原则和纪律13.5评标准备和程序13.6资格审查13.7初步评审13.8详细评审13.9中相当规模候选人的确定13.10评标报告13.11重新招标1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确定中标人14.2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合同的签订15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一般规定15.2工程标底15.3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初步评审内容16.4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商务标详细
5、评审内容16.6资信标内容16.7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中标人确定17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一般规定17.2投诉17.3投诉的接收17.4投诉的不受理18监督管理18.1一般规定18.2违规情形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1.0.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
6、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招投标规范。1.0.3本招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1.0.4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1.0.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1.0
7、.6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0.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0.9采取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0.10采取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
8、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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