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1.15”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的法律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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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11.15”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的法律拷问“11.15”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的法律拷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11.15”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的法律拷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作业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1 新闻背景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5分左右,上海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层居民楼在外墙装修时发生特大火灾。四个小时后,火灾基本被扑灭。火灾已导致58人死亡,另有70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中15人伤势严重。据上海市政府16日下午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目前已初步查明,此次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理由是无证电焊工

2、违章操作,使掉落的电焊火花点燃了绿色防护X。司法机关已对26名事故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了司法措施,28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 暴露出的理由  11月17日,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指出,是一起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会议强调,此次火灾事故暴露5点违法违规理由:  一是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引发大火后逃离事故现场。  二是装修工程违法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  三是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3、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行为。  四是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X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五是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对停产后复工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3 事故的法律分析  火已熄灭,逝者已逝,但上海“11·15”火灾事故留给社会的深思才刚刚开始。作为一个法律工,本文试从刑法、行政法、民法和劳动法四个方面对这起事故涉及的法律理由进行分析:  1)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查明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引发大火后

4、逃离事故现场。此外,随着调查深入,总计12人涉嫌犯罪。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看,首先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

5、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因此,本案中,涉案人员依法

6、应该从重处罚。  此外,安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11.15”上海特大火灾事故的法律拷问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理由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最后,安全生产过程中,同样要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开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开地出现事故

7、,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理由,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开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开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行政法:监管不到位,管理部门应该问责  本次事件中,更多的暴露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通病:监管不到位。  首先,工程层层转包凸显行政管理混乱。事故暴露出来的电焊工无资质严重违规操作、装修施工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违规使用易燃材料等,均与工程被层层分包有关。联系近年来一系列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同类理由,可以说违法分包已成为工程安全的一大祸根。  我国《建筑法》第二

8、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严禁在工程发包过程中肢解分包。然而,现实中虽有法律禁令,但层层分包转包工程行为几乎畅通无阻,安全生产事故屡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究其根源还在于“监管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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