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156263
大小:8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05
《[法律资料]未经个别产权人同意使用其房产可否迁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未经个别产权人同意使用其房产可否迁出 1994年9月,顾锡炎向无锡华光珠宝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城公司)购买珠宝城商厦九单元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房价为人民币214236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顾锡炎于1996年4月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月28日珠宝城公司向顾锡炎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珠宝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
2、经其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每平米约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其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其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退回珠宝城公司。2000年3月16日,珠宝城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顾锡炎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同意将珠宝城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珠宝城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珠宝城商厦系由珠宝城公司开发的商铺。该商厦五楼共
3、有40个业主(含第29单元业主和珠宝城公司),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珠宝城公司将五楼自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庭审中顾锡炎确认五楼所有空间没有进行隔断,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其购买九单元后未获取过收益。7 2002年3月22日珠宝城公司与无锡市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即无锡哈哈大酒店,以下简称哈哈大酒店)签订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珠宝城公司将位于无锡市中山路341号珠宝城商厦的第五层,建筑面积6529.53平方米(不含第29单元)和第六层北块建筑面积2591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120.53平方
4、米的房产出租给哈哈大酒店;租赁期限为八年,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为装修期和优惠期,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正常租赁期;双方约定在装修期和优惠期内,珠宝城公司仅向哈哈大酒店收取出租房中的设置折旧费每月2万元正,合计22万元;第一年租赁费用总额为174万元,以后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率为5,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每月145000元,上述月度应付费用中含每月2万元物业管理费等内容。2002年4月1日哈哈大酒店进入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顾
5、锡炎所有的九单元位于哈哈大酒店总台吧台位置。 2002年1月3日顾锡炎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于1994年9月向珠宝城公司购买了无锡市中山路珠宝城商厦第五层九单元的房产,并于1996年4月领取了该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且其购买九单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九单元出租只能用于商业,不能用于餐饮。现九单元被哈哈大酒店侵占,请求判令哈哈大酒店迁出九单元并赔偿其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哈哈大酒店辩称:九单元是其酒店向珠宝城公司租赁的,双方签有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其公司
6、没有过错,原告应向珠宝城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珠宝城公司述称:原告所购九单元系位于珠宝城五楼的商铺,而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本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无锡华光珠宝城管理公约》,对各业主所购房屋所有权进行了限制,房屋的使用应按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办,现大部分业主已同意出租给哈哈大酒店,我公司的出租行为符合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且我公司就九单元的出租事宜已发信征求原告的意见,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7 【二】审判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珠宝城商厦系商铺,五楼各业
7、主所有的单元房产没有进行隔断,系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只有整体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顾锡炎购买九单元后未取得经济收益,现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第三人珠宝城公司将五楼自有房产出租给哈哈大酒店。珠宝城公司的出租行为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同时也给顾锡炎带来了收益。故对顾锡炎要求哈哈大酒店迁出九单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哈哈大酒店实际使用了顾锡炎所有的九单元房产,故对顾锡炎主张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顾锡炎未提供九单元房产自2002年3月至2003年4月的租金为10000元的计算依据,故九单元房产租金应参照珠宝城商
8、厦五楼其它单元业主所得租金予以确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于2003年6月9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顾锡炎要求无锡市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迁出无锡市中山路319-339号珠宝城商厦第五层九单元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无锡市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支付顾锡炎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九单元租金人民币3540元。 一审判决后,顾锡炎不服,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珠宝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