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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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坚决遏制城中村加层2008年04月24日 09:42    近日,本报等媒体相继刊登了“部分城中村加层现象抬头”的报道,引起昆明市高度重视,市里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坚决遏制城中村加层。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正有序推进    近日,本报和相关媒体刊登了“城中村加层现象又抬头”的报道后,昆明市政府高度重视,经研究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全市城中村加层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须在3日内下达停工通知,并在15日内拆除完毕,坚决遏制城中村违法加层现象。  

2、  据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勇介绍,随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近期出现城中村农房违法加层建设“反弹”现象,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对此,党委、政府各级工作组织及时对城中村加层现象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市纪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城中村”农房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并由一位副市长召开了农房管理专题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重申《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知》[昆政发(2006)24号]要求,按照“冻结存量、杜绝增量”的要求,加强巡查,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

3、设行为一经发现,3日内下达停工通知,15日内拆除完毕,对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一律不得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100%发现、100%处理,坚决遏制城中村违法加层行为,对措施不力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市政府要求在加强整治的同时,还要组织好相关的政策宣传,让城中村的住房户了解: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按照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备受城中村居民关注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即将印发到每户居民手中。通过宣传,让城中村居民明白违法加层没有

4、任何意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日期:06-05-11-  近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及一些“城中村”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在原房上任意加层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遏制农房建设的无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管理,按照本通

5、告的规定执行。本通告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农房现状登记,其中呈贡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农房现状登记时,原审批手续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标准登记;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6、300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未实行分户的,登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凡超出上述任何一个标准,或者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审批、未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房标准任意建盖的楼房、加盖的楼层以及拼建的附属用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农房现状登记将作为今后办理产权手续的要件之一。凡未经现状登记的农房,不得出租、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并不得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农房,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进行农房现状登记,并依

7、法强制拆除。  六、凡属按照本通告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符合规划的统建单元房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用作重大建设项目搬拆安置的农房外,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暂停审批。经鉴定属于危房应当翻修的农房,应当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方可翻修。翻修的危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4层。  八、农房现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执行,具体执行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实施。  九、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

8、照本通告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登记程序、标准和要求如实进行登记。登记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乡(镇)、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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